駕駛的是二輪摩托車,為何吊銷小型轎車駕駛證?
更新于:2025-03-26 01:18:51

本文轉自:黔南日報

  張明   韋星

  案情簡介

  2022年10月的一天,代某駕駛已達報廢標準的二輪摩托車上路行駛,被開展違法查處的交通員警查獲。同月11日,交通員警對代某做了行政處罰前告知,代某對處罰結果不滿意,認為其駕駛摩托車不應當吊銷汽車駕駛證,因此拒絕簽字。同年11月14日,公安局交警支隊作出《公安交通管理行政處罰決定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決定給予代某罰款200元、吊銷機動車駕駛證(兩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的行政處罰。代某不服,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行政處罰決定。

  法院審理

  法院審理后認為,吊銷駕駛證是針對行為人實施了嚴重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從而評估持證人繼續駕駛機動車或將危及公共安全,由此作出的終止其駕駛許可的決定,是對持證人道路交通安全和法律意識的一種否定性評價,實質上是取消其繼續駕駛機動車參與公共交通的資格,從而避免潛在的道路交通安全威脅,與持證人實際駕駛的准駕車型無關,也與持證人實施違法行為時實際駕駛的機動車類型無關,是一種剝奪持證人駕駛任何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資格的處罰,不是只剝奪某一准駕車型資格的處罰。交警支隊作出罰款、吊銷駕駛證的行為並無不當。因此,判決駁回了代某的訴訟請求。

  試驗總結

  1、對於既具有C1小型汽車駕駛資格,又具有E二輪摩托車或者D三輪車駕駛資格的駕駛人,其駕駛二輪摩托車或者三輪車違反交通規則符合吊銷駕駛證情形時,是只吊銷E二輪摩托車或者D三輪車駕駛資格許可,還是對全部駕駛資格進行否定,實踐中有不同的認識,有必要進行探討。

  2、行政許可是指行政機關根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經依法審查,准予其從事特定活動的行為。機動車駕駛證的核發正是行政機關根據申請人的申請,經過考試合格後,賦予其駕駛機動車的資格或權利,完全符合行政許可的定義。但是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作為一種行政處罰,其並非是針對C1小型汽車駕駛資格或者E二輪摩托車或D三輪車駕駛資格行政許可的撤銷、撤回或者註銷,而是針對行為人實施了嚴重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從而評估持證人繼續駕駛機動車或將危及公共安全。由此作出終止其駕駛許可的決定,是對持證人道路交通安全和法律意識的一種否定性評價,實質上是取消其繼續駕駛機動車參與公共交通的資格,從而避免潛在的道路交通安全威脅,與持證人實際駕駛的准駕車型無關,也與持證人實施違法行為時實際駕駛的機動車類型無關,是一種剝奪持證人駕駛任何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資格的處罰,不是只剝奪某一准駕車型資格的處罰。

  適用分析

  在本案中,市州級公安交通行政部門給予代某罰款200元、吊銷機動車駕駛證(兩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的行政處罰,主體適格,程式合法,適用法律正確,結果並無不當,判決駁回代某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定。

  法條連結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駕駛拼裝的機動車或者已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予以收繳,強制報廢。對駕駛前款所列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駕駛人,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並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一百零九條第一款規定:對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人處以罰款或者暫扣駕駛證處罰的,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或者相當於同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作出決定;對處以吊銷機動車駕駛證處罰的,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或者相當於同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作出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九條規定:行政行為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符合法定程式的,或者原告申請被告履行法定職責或者給付義務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來源:獨山縣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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