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性出生前
用手機錄了一段遺囑
過世後
一家人卻因這份遺囑
鬧上法庭
案情回顧
胡某(女)與陳某(男)育有兩子女,二人離婚時約定好子女歸男方撫養,房產歸女方所有。後來,胡某自己用手機錄製了一段遺囑錄像,口述表示其名下的財產都歸兩子女所有。
胡某去世后,陳某作為兩子女的監護人,要求按照胡某遺囑意願讓兩子女繼承胡某財產,而胡某的父母則認為應該按照法定繼承享有相應的繼承權,陳某便根據錄像的遺囑向法院起訴。
法院審理
上饒市鉛山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條規定,以錄音錄像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錄音錄像中記錄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本案中,胡某的遺囑錄音錄像中只見胡某一人,未有見證人,缺乏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的形式要件,不符合法律規定。法院認定胡某的錄音錄像遺囑無效,最終依法判決駁回陳某的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
錄像遺囑合法有效
應當符合下列要件
一
由遺囑人親自敘述遺囑的內容。這是由遺囑的獨立性決定的。遺囑必須是遺囑人本人的真實意願,由本人獨立做出,不許以他人意思輔助或代理。
二
有兩個以上的見證人在場見證。見證人至少是兩人,根據設立遺囑見證人的目的,遺囑見證人必須是能夠客觀公正地證明遺囑真實性的人,應當具備以下四個條件:一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未成年人、精神病患者、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不得充當見證人;二是非繼承人、受遺贈人;三是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沒有利害關係;四是知曉遺囑所用的語言。
三
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錄像中記錄其姓名或者肖像。在記錄姓名時,應該注意以下兩點:其一,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清晰地說出自己的真實姓名,即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清晰地陳述其在居民身份證件或者戶口名簿上登記的姓名,最好是能夠念出身份證號碼,以便於確定遺囑人和見證人的身份;其二,在記錄姓名時,遺囑人和見證人應按照一定的順序,依次進行,以便於確保陳述的清晰和真實性。在記錄肖像時,應將錄像鏡頭焦距對好,不能模糊,上半身影像和全身影像都應在錄像中有所反映,尤其是臉部圖像更需要清晰地呈現出來。
四
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錄像中記錄年、月、日。在記錄時,需要注意的問題是:其一,遺囑人和見證人都必須在錄像中記錄年、月、日;其二,遺囑所記錄的年、月、日三要素必須齊全,年、月、日三者缺一不可。
此外,如果遺囑人、見證人沒有在錄音錄像遺囑中口述自己的姓名和日期,而是在封存遺囑的材料上寫上自己的姓名和日期,該遺囑不符合錄音錄像遺囑的形式要件,應認定為無效遺囑。
綜合:江西法院、鉛山法院
來源:福建法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