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關說事 | 被送養的子女能否繼承親生父母遺產?
更新于:2025-04-14 18:05:04

李思玥

生父母去世後,被送養的女兒是否擁有繼承權?近日,長春市南關區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遺產繼承糾紛案件,不僅依法公正地作出了判決,更彰顯了法律對親情的尊重與呵護。

案情簡介

楊某(女)與趙某(男)生前共育有三子兩女,其中張某在兩歲時被夫妻倆送給他人撫養。2015年趙某死亡,2024年楊某因病離世,留下二十萬元存款。楊某去世后,其子女因遺產分配問題產生分歧。其他繼承人認為張某被送養后無繼承資格,遂將其訴至南關法院,要求分割遺產。

法院審理查明

桃源人民法庭金花法官承辦了該案,經審理查明,張某雖自幼被送養,但她與親生父母及兄弟姐妹之間的親情紐帶並未斷裂。

楊某在世時,張某經常陪伴在她身邊,給予她精神上的慰藉和物質上的付出。楊某出於對張某的信任,甚至將自己的二十萬元存款交由張某保管。這些細節充分體現了張某對楊某的關心與照顧,也反映出二人之間的深厚感情。

金花法官認為,張某雖自幼被送養,但她成年後與楊某保持密切聯繫,在案證據足以證明張某對楊某盡到了一定的贍養義務。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繼承編的解釋(一)》第十條之規定,依法認定張某有權繼承楊某的遺產,並酌情判決張某繼承遺產的10%。

這起跨越親緣與法理的繼承案件,不僅是一次公正的司法裁判,更是一堂生動的法治教育課。南關法院將持續發揮司法裁判的價值引領作用,讓尊老愛親的中華美德在法治土壤中生根發芽,成為傳承優良家風、弘揚社會正能量的生動載體。

法條連結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繼承編的解釋(一)》第十條規定,被收養人對養父母盡了贍養義務,同時又對生父母扶養較多的,除可以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的規定繼承養父母的遺產外,還可以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條的規定分得生父母適當的遺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條規定,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撫養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撫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適當的遺產。

來源:長春南關區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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