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辣燙丨用“契約精神”守護勞動者的職場信任
更新于:2025-04-14 14:47:09

近日,武漢市一位工程師楊先生的求職經歷在網上引起熱議。2024年4月,擁有十餘年行業經驗的楊先生通過面試獲得某公司下屬企業28萬元年薪的錄用通知。誰知一個月後企業以“業務架構調整”為由單方面毀約,崗位憑空消失。為入職,楊先生已拒絕其他工作機會並著手準備,最終他被迫訴諸法律。經武漢市新洲區法院調解,企業賠償4.5萬元。

從高薪邀約到崗位“蒸發”,從滿懷期待到對簿公堂,本應職場雙向奔赴的佳話最終以4.5萬元賠償畫上句號,這讓更多的人關注職場誠信的問題。

楊先生的案例絕非孤例。2024年某主播因企業臨時取消錄用損失半年收入,獲賠13萬元。數據顯示,近三年全國勞動爭議案件中,約12%涉及錄用通知書違約。某招聘平台數據也顯示,2023年企業單方面取消offer的比例同比上漲37%,“業務調整”成了萬能藉口。

民法典第500條明確規定:締約過程中違背誠信原則致他人受損,應承擔賠償責任。此案中,法院認定企業發出錄用通知構成“要約”,楊先生基於信賴利益採取行動,企業毀約確屬違法。但有法學家認為,楊先生的維權看似勝利,實則暴露職場誠信中存在的兩大痼疾。

第一是企業違約成本低廉。按民法典締約過失責任,企業僅需賠償求職者實際損失。以此案為例,楊先生因未正式入職,難以主張全額薪資,4.5萬元僅為年薪的16%,“求職者等待期收入損失、機會成本、精神壓力等隱性損害,現行法律缺乏明確計算標準。”勞動法專家、武漢大學法學院教授林峰指出。而企業省下的招聘成本、崗位空置費用可能數倍於賠償金,當違法成本低於失信收益,一些企業自然會鋌而走險。

第二是勞動者維權門檻高。從取證、立案到調解,楊先生耗時近一年,若非堅持訴訟,多數人只能忍氣吞聲。某招聘平臺數據顯示,超6成勞動者遭遇offer被“鴿”後選擇沉默,主因是“怕影響職業聲譽”“舉證困難”。

筆者認為,企業輕率毀約,摧毀的是社會人力資源配置的效率和契約精神的基石。要終結“offer變廢紙”亂象,尚需多管齊下、齊抓共管。

立法層面,應嘗試將錄用通知明確納入勞動合同法保護範圍,借鑒國外經驗,設定“簽約毀約賠償金=崗位年薪30%”的底線標準,倒逼企業審慎決策;技術層面,探索推動電子offer與人社部門系統聯網,一旦企業毀約自動觸發信用記錄,讓“失信僱主”在貸款、招投標等領域寸步難行;文化層面,建立職場“黑名單”共用平臺,鼓勵勞動者匿名曝光不良企業。

從根本上來看,拒絕“職場鴿子”,既需要法律“長”出牙齒,更需要一場重溫契約精神的全民警醒。

(四川在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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