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雯
當預付式消費成為一種普遍的消費方式時,“辦卡容易退卡難”也隨之而來——“餘額退款無處追討”“商家失聯充值打水漂”,不僅有可能損害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也破壞了市場信任機制。近日,武漢市江岸區人民法院二七人民法庭審結的一起預付式消費糾紛。
某足浴店系於2021年登記設立的個體工商戶,屬於居民服務業,經營範圍為足浴服務、生活美容服務、養生保健服務(非醫療)等。
2022年5月至2023年9月,顧客王某在該足浴店多次充值購買並消費全身保健理療服務,然而數次體驗后王某感覺身體不適,出現過敏現象,於是要求解除合同並退還剩餘預付服務費用。該足浴店認為王某過敏現象並不是理療造成的,告知根據充值協定因消費者個人原因造成的違約不予退費。雙方協商不成,王某將對方訴至二七法庭。
法院審理認為,預付式消費合同的履行具有較強的人身屬性,消費者和商家應相互信賴、相互配合,在商家提供的服務不能滿足消費者需求時,法律層面不宜強制雙方繼續履行剩餘合同,而應當結合合同訂立目的、履行情況等事實基礎,尊重消費者自主選擇服務的權利,依法保護消費者的單方解除權。
本案中,王某因自身原因要求解除服務合同,某足浴店拒絕退還款項,雙方服務合同已無繼續履行的可能,故王某有權請求人民法院解除預付式消費合同。
據此,在充分查明案件事實的基礎上,結合雙方共同確認的購買服務專案及金額、實際消費次數、剩餘未消費次數等因素,綜合考量違約責任因素,最終判決某足浴店退還王某剩餘未消費的部分服務費十萬余元。某足浴店及王某均服判息訴。(姜泰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