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一教育集團禁止教師考公考編,律師:若辭退或涉違法解僱
更新于:2025-04-11 23:24:33

據荔枝新聞報導,4月11日,安徽新銳教育集團旗下多個滁州學校教師反映稱,入職時被要求簽訂“不參加考公考編承諾書”。滁州市公務員或者事業編考試當天,學校會對符合考試條件的教師挨個打電話,或拉工作群開視頻會議,沒有及時回消息的教師,會認定為參加考公考編,將對參與考公考編人員進行處罰並通報。

對此,滁州市新銳學校工作人員稱,為了保證教學工作穩定,不接受可以不簽合同。

4月11日下午,九派新聞記者匿名諮詢了滁州市教育局,工作人員表示:“這是一個企業行為,民辦學校教師聘任和公辦學校不太一樣。”

安徽新銳控股集團旗下學校 圖/安徽新銳控股集團官網

對此,陝西恆達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知名公益律師趙良善認為,《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第九條明確規定了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人員的程式,這並沒有限制學校的教師參加。此外,《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等相關法律法規也並未規定學校可以禁止教師參加考公考編。由是觀之,教師擁有自由選擇職業的合法權益,學校無權阻止教師參與考公考編‌。

趙良善指出,某些學校通常會在合同中限制教師考公考編,這是因為某些學校教師流動性大,頻繁換教師對學生的學習和成長不利,且學校在教師培養上投入了大量心血,教師離職會給學校帶來損失‌。因而,某些學校在合同中通常會規定禁止教師考公考編的相關條款,並要求教師繳納違約金等‌。

在趙良善看來,學校不允許教師考公考編或違法。如果某些學校試圖通過合同條款或其他方式限制教師參加考公考編,那麼這些限制條款無效。教師有權根據自己的意願和條件參加考公考編,並且在符合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可以自由地選擇自己的職業道路。

他還補充道,若學校因教師考公考編而辭退教師的,或涉違法解僱。依據《勞動合同法》第87條規定,涉事學校需向當事教師支付二倍經濟補償金的賠償金。另據《勞動合同法》第47條規定,經濟補償金的標準是按照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作為經濟補償。

九派新聞記者 閆華陽

編輯 萬璿 付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