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離世,生前欠債妻子應該承擔嗎?立“有條件欠條”能免責嗎?判了
更新于:2025-04-11 03:45:49

  丈夫去世后,

  其生前所欠債務妻子應該承擔嗎?

  “若無法維繫家庭正常生活開銷可不償還”的特殊欠條

  能得到法律認可嗎?

  近日,

  平江縣人民法院審理了這樣一起案件。

  基本案情

  萬某生前經營一家汽車修理店,長期從供應商胡某處購買汽修配件,累計拖欠貨款90000元。萬某去世后,胡某找到其妻子陳某索要欠款,陳某表示她雖然認可萬某與胡某有生意往來,但對其具體金額並不清楚。雙方經協商後達成一致,由陳某向胡某退回價值2000元貨款的汽修配件,並出具一張特殊的欠條,欠條載明:“陳某僅需向胡某支付45000元。陳某在有能力償還欠款時需盡力償還,若難以維持正常開銷,胡某不得以任何手段獲取欠款。”

  然而,此後陳某始終未還款,胡某遂將陳某訴至法院,要求其按欠條約定支付45000元。

  法院判決

  法院經審理后查明:根據胡某提交的萬某生前簽收的送貨單、對帳單等證據,證明88000元的欠款金額屬實。(陳某退回汽修配件價值2000元)陳某雖辯稱其不清楚具體數額,但未提供反駁證據,且在事後向胡某出具了欠條,對金額予以確認。

  此外,萬某經營汽修店期間產生的債務屬於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經營活動負債。根據民法典第1064條,若債務用於家庭共同生活或經營收益共用,配偶需承擔連帶責任。陳某未舉證證明該債務超出家庭日常需要,故法院認定該筆欠款為夫妻共同債務。

  陳某雖在欠條中附加“無法維繫家庭生活可不償還”的條件,但根據法律規定,附條件的免責條款需由主張方(陳某)舉證證明條件已成就。訴訟中,陳某未提交任何證據證明其家庭經濟困難,故法院認定該條款未生效,陳某需按約定履行還款義務,法院依法判決陳某需向胡某支付貨款45000元。

  法官說法

  誠信原則是底線。陳某出具欠條確認債務,表明其認可還款責任,但需按約定履行義務。附加條件不能成為逃避債務的“擋箭牌”,須以事實和證據為基礎。

  舉證責任是關鍵。法律對免責條款的適用嚴格限制,若債務人主張經濟困難導致無法還款,必須提供收入證明、家庭開支憑證等證據,否則需承擔敗訴風險。

  債務糾紛中,法律既保護債權人合法權益,也兼顧債務人的生存權利,但權利的實現需以事實和證據為支撐。本案提醒公眾:經濟活動須嚴守誠信,維權主張須有據可依,唯有如此,才能構建公平有序的法治社會。

  法律連結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第一款:“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若債權人主張債務用於共同生產經營,配偶需舉證反駁,否則承擔連帶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條:

  “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附條件,但是根據其性質不得附條件的除外。附生效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自條件成就時失效。”合同條款中附加的免責條件(如“無能力償還”),需由主張免責的一方提供證據證明條件已成就,否則需承擔不利後果。

  轉自:平江縣人民法院

  作者:鄒秀逸 彭晶晶

來源:湖南高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