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志猛主編“哲學與文明起源”叢書首發:《恢復古典的創製觀》
更新於:22-0-0 0:0:0

“哲學與文明起源”叢書總序

從西方文明的發展脈絡來看,古代近東、古埃及作為文明的發源地,對古希臘文明具有重要影響。 早在西元前三千多年,環地中海域的西亞文明和古埃及文明就有較繁榮的文明形態和城邦生活。 古代近東和埃及的宇宙論神話、靈魂學、政治觀展示出對存在秩序的整體理解,其影響不止於早期希臘神話、哲學和政制,而且延續到後來的希臘化和羅馬帝國統治時期。

古代近東文明包含的宇宙起源論、靈魂輪迴和靈魂不朽說、宗教神話等,蘊含著對本原、靈魂與身體、善與惡、一與多等議題的思考,激發了古希臘哲學最初對宇宙、自然、靈魂等問題的熱切探索。 在荷馬、赫西俄德、柏拉圖及後世思想中,也可瞥見古代近東神話與“宇宙—政治”秩序觀念的餘暉。 因此,歐洲或西方文明的源頭是否可略過古代近東而直溯古希臘文明,仍需仔細考辨。

古希臘哲學在融匯古代地中海各地區輝煌文明的基礎上,實現了諸多創造性轉化,對人世各種基本問題有了更豐富深邃的思索。 柏拉圖作為古希臘哲學和古典理性主義的突出代表,締造了宙斯時代或荷馬時代之後的文明形態,體現出一種文明綜合與提升的典範性努力。 柏拉圖不僅將宇宙論與目的論關聯起來,還特別注重城邦秩序與靈魂秩序的融合,以應對人世的無序化和心靈的畸變。 柏拉圖試圖在適度保留傳統宗法的基礎上,通過哲學對智慧的求索重塑文明秩序,使政治、法律和文明具有更穩固的根基。

對於什麼是自然、本原,自然與禮法的關係,自然與強力、正義的關聯,柏拉圖的理解迥異於自然哲人、智術師和歷史學家,他們之間的思想差異構成西方思想史上的一大張力。 柏拉圖重新定義自然、靈魂、正義、理性、強弱等核心概念,形成了新的宇宙論、自然觀、神學觀、自然法和政治理念。 與之相反,智術師和歷史學家將強者統治弱者當作自然正義和自然法則,而導向強力主義、帝國和僭政。 此外,蘇格拉底—柏拉圖—亞里士多德形成的古典政治哲學傳統,在古希臘亦有一個相對立的非政治的哲學傳統,即犬儒派的厭世主義、廊下派的世界主義、伊壁鳩魯派的快樂主義。 可見,古希臘哲學本身存在種種思想分歧,呈現出異常複雜的面相。 各哲學流派與古代地中海諸文明的關係也盤根錯節,皆有待深入細緻地重新梳理。

兩希文明的衝突與交融,對西方文明的形成亦有重要作用。 兩希文明中的不同要素,如理性與信仰、古羅馬法律制度、基督教文明、日爾曼帝國統治等,對西方文明的最終成型有許多層面的影響。 同樣需要進一步探察和辨析,近代西方文明主要是承接古代希臘哲學,還是希臘化羅馬時期的哲學,抑或以希伯來—基督教文明為主體,從而釐清西方文明的整體面貌和不同文明要素之間的複雜關係。

近現代西方哲人提出新的自然和政治原則,構建了現代自然法和自然權利論,更為關注人的自然慾望的滿足。 霍布斯、洛克、盧梭等哲人對於自然狀態、人性、德性和政制的新構想,塑造了現代政治哲學的新面目。 古今哲學對自然、德性、法律、理性、快樂的看法存在諸多爭執,由此產生了不同的制度設計、道德意識、人性認知和文明理念。 可以看到,西方文明體內部具有各種張力。 重新探究西方哲學和文明的根源,可以更好地看清西方在近現代為何遭受了文明、價值、政治上的危機和困境。 通過檢審西方古今文明的得與失,亦可打破文明史的線性敘事,展現西方哲學史和文明史中的轉折、斷裂和變型。

從東西方古典文明來看,中華文明與古代近東、古希臘文明亦有相當的契合性,對於宇宙、城邦、德性、戰爭與和平等重要議題常有共通的見解。 東西方古典文明都強調德政和靈魂完善,對強力主義、政治失衡、人倫失序、過度慾望化等均有深刻反思。 故而,對東西方傳世經典的深入闡發與互鑒,也有助於古典文明的返本開新和古今價值的轉化融通。

林志猛讀《恢復古典的創製觀——西塞羅〈論法律〉義疏》

《恢復古典的創製觀——西塞羅〈論法律〉義疏》,[美]蒂莫西·卡斯珀著,林志猛、王旭等譯,商務印書館,3年0月出版

西塞羅的經典著作《論法律》(De Legibus)(王煥生譯,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年)分三卷探討了自然法、宗教法和官職法,他對自然法的闡述對後世影響深遠。 在諸多《論法律》的研究中,卡斯珀(Timothy W. Caspar)的《恢復古典的創製觀:西塞羅〈論法律〉義疏》(以下凡引本書只在文中標明原書頁碼)尤為細緻入微,逐卷逐節地解讀了這部經典,並對勘了西塞羅《論共和國》(De re publica)、柏拉圖《法義》(法律)、廊下派著作等相關論述。 卡斯珀深入闡明,西塞羅並非一般所認為的廊下派,而是更接近柏拉圖。 卡斯珀充分關注到《論法律》的戲劇和修辭特性,並抽絲剝繭地剖析了其中的思想內涵,挖掘出西塞羅法律觀蘊含的政治與哲學意圖。

自然、理性與法律

在西方自然法傳統中,西塞羅的自然法觀念是古典自然法的突出代表。 西塞羅對自然、法律和理性的理解看起來有廊下派色彩,但實則與柏拉圖密切相關。 《論法律》從場景的設置、對話主題的安排到具體的論證,都有意模仿柏拉圖的《法義》。 《論法律》卷一闡述法律的根基為自然、理性,哲學乃是法律的基礎,這與《法義》卷一的主旨相關。 《論法律》卷二探討宗教法,與《法義》卷八的宗教法和卷十的神學論證等也有直接關聯。 《論法律》卷三考察官職法,則對應於《法義》卷六的官職設置。

在《論法律》中,西塞羅對“自然”(natura)有著深刻的理解。 他一開始就指出,要探究法律的根源,首先得弄清“自然”賦予人什麼恩惠,人的心智(mens)有何種創造完美事物的巨大能力,人生在世要履行什麼義務,人與人之間有何自然聯繫(《論法律》I.16)。 在西塞羅看來,要解釋法的本質,需從人的自然本性去尋找,憑藉哲學來探究。 他更看重的是人追求心智完善的自然目的和自然義務,因為理性蘊含於人的自然本性。 西塞羅提到廊下派的法律(lex)觀:

法律是植根於自然的最高理性(ratio summa),它命令必須做的事情,禁止相反的事情。 當同樣的理性在人們心中得到確保和建立時,就是法律。 因此,他們通常認為,法即智識(prudentiam),其含義是智識要求人們正確地行為,禁止人們違法。(《論法律》I.19—0)

西塞羅認為法律與自然緊密關聯,但傳統詩人卻力圖將兩者拆開。 卡斯珀表明,按照傳統詩人,人的想像力或心智與自然無關,自然之物易朽,而不依賴於自然的詩作才永恆。 詩的創作或技藝可以征服自然,由此對新政制的立法者或創制者構成威脅(卡斯珀,第27頁)。 詩人構築的諸神形象和宗教若成為法律的唯一根基,在時代變遷和宗教衰落的過程中,法律將無法持續改良直至失去權威。 因此,需要將法律與自然、真理融合起來,使自然成為法律和正義的正當基礎,這種自然法將支配人與人、人與神之間的關係。 西塞羅由此讓我們看到,政治和法律無法超越自然,違背人的自然本性,兩者均植根於自然而有其限度。

西塞羅還表示,廊下派秉承希臘法律(νόμος)中的公平概念,即法律是賦予每個人所應得。 但他自己更傾向於認為,“法律”(lex)源自“選擇”(lego)概念,法律是自然的力量,明智者的心智和理性,亦是正義與不義的準則(《論法律》I.19)。 實際上,柏拉圖也早就將法(νόμος)與理智、理性、哲學關聯在一起:“法意圖成為對實在的發現”(柏拉圖:《米諾斯》,林志猛譯,載《柏拉圖全集·中短篇作品下》,華夏出版社,315年,0a),法是“理智的分配”(νοῦ διανομὴν)(柏拉圖:《法義》,林志猛譯,華夏出版社,714年,0a),“理性(λόγος)力圖成為法”(柏拉圖《法義》835e)。 在柏拉圖看來,好的立法基於諸德性的自然秩序(柏拉圖《法義》631b—d)。 西塞羅對法律的闡述與柏拉圖息息相關。

卡斯珀明確指出,西塞羅兼取了希臘與羅馬對法的理解。 西塞羅式的政治智慧認識到,政治正義是自然正義與習俗正義的結合,西塞羅也像亞里士多德那樣,區分了分配正義與交換正義。 法律不僅要給每個人分配應得之物,還要在人遭受不義時進行矯正以恢復正義(卡斯珀,第43—0頁)。 法律要做出恰當的分配,就得充分認識每個人的自然本性,以分配適合其本性的有益之物或位置,使人各得其所。 因此,法律需要包含理智或智慧的要素,才能做出這樣的分配。 換言之,法律和政治需要高於其自身的哲學。 但對於各種不義和犯罪行為的矯正,又需以政治和現實為依據,採取具有強制性的法律手段。 自然法雖是最高的,但西塞羅並不限於談論最高的法律,而是顧及民眾通常會提到的那些有允許或禁止效力的條規(《論法律》I.19)

在西塞羅那裡,自然、神、人之間有著獨特的關系。 西塞羅提出,統治整個自然(naturam omnem)的到底是不朽神明的力量或本性,還是理性、權力、智慧、意願等概念。 在各種生靈中,唯有人有感覺、記憶、預見、理性、智力、思維等,人由神所創造。 人和神共有理性這一最美好之物,彼此間存在“正確的共同理性”(recta ratio communis)。 法律便是理性,人與神在法律上也共有。 人們若服從於同一個政權,便是服從於“上天秩序、神的智慧和全能的神”。 因此,整個宇宙應視為神人的共同體(《論法律》I.23—0)。 西塞羅進一步表明對人的自然本性的看法:

天體經過不斷的運行和迴圈,達到了某種可以播種人類的成熟狀態; 人類被撒播於地球各處,並被賦予神明的禮物——靈魂; 當組成人的其他成分來自有死之物,脆弱、易朽時,靈魂卻產生於神明。 因此完全可以說,我們同神明之間有著親緣的或世系的或同源的聯繫。(《論法律》I.24)

西塞羅對人的靈魂和人神關係的描述,同樣有著柏拉圖的思想印痕。 按照柏拉圖《蒂邁歐》中的創世論,宇宙靈魂具有理智,支配著整個宇宙體。 人的靈魂是宇宙靈魂跟一些雜質混合的產物,在此世活得好的靈魂會回到天上對應的那顆星辰。 造物者在恰當的時機將每個靈魂“播種”到地球、月亮等之後,靈魂自然生長為最敬神的部分(柏拉圖:《蒂邁歐》,葉然譯,載《柏拉圖全集·中短篇作品下》,42a—b,0d—0e)。 在《法義》中,柏拉圖將宇宙靈魂視為一種“自我運動”,能推動自身和宇宙萬物運動。 靈魂作為“初始之物”,優先於物質性的諸元素(水、火、土、氣等),因此更應稱為“自然”。 柏拉圖最後將諸神定義為具有完整德性和理智的諸靈魂(柏拉圖《法義》899c,0c,0b)。 顯然,西塞羅認為人的靈魂源於神,並在天體運行中被“播種”,人回憶和認識自己便是在認識神,這與柏拉圖的看法極為相近。

卡斯珀注意到,西塞羅筆下的至高神賦予人理性,人與神共用理性,可謂同一譜系和族群。 “西塞羅的至高之神似乎受到理性和自然的約束:至高無上的神受內自身內在標準約束,同時以這一標準掌管人與次一級的神。 相比之下,《創世記》中的創世神神秘而全能,人根本無法企及。 ”(卡斯珀,第58頁)西塞羅描述的神明顯不同於多數人崇敬和供奉的傳統神,而是更多用理性、理智、智慧、德性、靈魂這類概念來展現,更接近柏拉圖呈現的理智神。 西塞羅甚至說,神人相似,具有同一種德性,那便是達到完善,進入“最高境界的自然”(《論法律》I.25)。 自然原本有別於習俗塑造的諸神,西塞羅卻將兩者融為一體。 自然不僅給人提供了豐富無比的東西,還教導人發明瞭各種技藝,憑智慧創造出種種生活所需之物。 在柏拉圖看來,人的自然目的在於追求靈魂的完善和心智的完滿,使自身擁有健全的德性和智慧。 愛智慧的哲人常被比作神樣的人。 西塞羅同樣表示,人與神經由完善和發展理性,可達到自身存在的最高境界,人與神共享同樣的德性。 西塞羅得出:

按照自然生活是最高的善,亦即過適度的、符合德性要求的生活,或者說遵循自然,如同按照自然法律生活,亦即盡其可能,完成自然要求的一切…… 自然要求我們如同遵循法律般地遵循德性的要求生活。(《論法律》I.56)

依自然生活即過合德性的生活和根據自然法生活,因為法律源於自然。 這種生活被視為最高的善,西塞羅進一步表明,智慧是所有善之母,而“哲學”的原意即是愛智慧。 哲學既教導人認識諸事物,更重要的是教人認識自己,以感受到自身的某種神性,進而在智慧的指引下成為高貴和幸福之人(《論法律》I.59—0)。 從這些論述看,西塞羅更為強調的是哲學而非宗教,即便他的哲學與政治、宗教有所調和。 因此,西塞羅在根本上並非廊下派或犬儒派。 廊下派的自然法基於神聖天意說和人類中心的目的論,西塞羅在《論神性》中都進行了批駁。 儘管《論法律》看起來有廊下派的思想痕跡,但西塞羅終歸更傾向柏拉圖哲學(施特勞斯:《自然權利與歷史》,彭剛譯,生活·讀書·新知三聯書店50年版,第 0—0頁; 卡斯珀,第0—0頁)

廊下派的自然法或神法相當於最高神或其理性,通過形塑恆在的質料,自然法等同於支配宇宙大全的有序原則。 人作為理性存在者能認識並遵從這樣的自然法,而走向有德的生活和完善。 但有德性的生活並非普通人的道德生活,而是類似於哲人的沉思生活。 問題在於,多數人能過哲人的生活嗎? 廊下派也被看作是平等主義者,否定了亞里士多德所謂的自然奴隸。 但這並不能證明,所有人在成為智慧者或有德者方面自然平等(施特勞斯:《論自然法》,張纓譯,載《柏拉圖式政治哲學研究》,張纓等譯,華夏出版社,188年,第0—0頁)。 比起柏拉圖,西塞羅為傳統宗教做了更多保留。 西塞羅也表示,自然法要與人類生活真正相關,就不能將人類視為脫離身體的靈魂,而必須看成靈魂與身體的結合(卡斯珀,第38頁)。 但靈魂在認識並接受德性之後,便不再受制於身體,而會抑制對快樂的追求,擺脫對死亡和痛苦的恐懼,並保持宗教的純潔性,分辨善惡(《論法律》I.60)。 西塞羅在兼顧羅馬宗教和政治現實的同時,更為強調靈魂的優異和理性生活。

在解釋自然法和自然正義時,西塞羅追溯到法律和正義的起源或第一原則。 卡斯珀表示,西塞羅遵循柏拉圖和亞里士多德的教導:探究某物“是什麼”依賴於其開端,開端內含此物的終極目的和自然本性(卡斯珀,第41頁)。 既然法律源於自然且內含最高理性或正確理性,法律就不只是由人民的法令、統治者的決定、法官們的判決確立,或是人民投票或決議的產物(《論法律》I.44—0)。 因為,多數人的意見有好有壞,彼此之間相互衝突(柏拉圖《米諾斯》314b—e),法律作為善物並非源自壞的意見。 正義與不義的區分同樣依據自然,而非意見或決議。 無疑,西塞羅對自然正義和自然目的的看法也更接近柏拉圖。

西塞羅

宗教法與官職法

《論法律》卷二主要探討宗教法。 西塞羅認為,真正的立法者必須具備最高的實踐智慧,共和國應由懂得最好的自然法的政治家來統治,此即自然法共和國。 自然法體現了正確的理性,自然法共和國創立者的目標在於正確的理性,並能夠以通俗的理性言說教化公民。 法植根於自然意味著基於人的靈魂,植根於明智者的靈魂和理性。 西塞羅雖看重理性,卻未忽略宗教和虔敬,他創立的政制基於對諸神的尊敬及諸神統治的自然。

西塞羅像柏拉圖那樣引入了“法律序曲”(legis proemium),即置於正式的法律條文前的勸諭性言辭。 法律序曲旨在讓人更認同並接受法律,並從中學到東西(柏拉圖《法義》723a)。 西塞羅的宗教法序曲表明,凡事皆由神明統治和管理,按神的決定和意志發生,神有恩於人類,關注每個人的為人、行為、想法和是否虔敬。 此外,人具有理性和靈智,宇宙大全同樣有,天體乃是靠理性運動。 沒有什麼事物能超越自然,自然具有理性(《論法律》II.16—0)。 西塞羅還提出,我們若承認諸神存在,其靈智統治宇宙,並關心人類,能向人顯示要發生之事的徵兆,預言就可能存在(《論法律》II.32)。 柏拉圖在《法義》卷十也論證過,諸神存在、關心人類且不會被獻祭和祈禱收買。 諸神作為有完整德性的諸靈魂,理智、智慧也是其突出特徵。

在卡斯珀看來,西塞羅接受私人聖壇和家族諸神,其城邦有別於柏拉圖的城邦。 西塞羅的城邦會更慮及人的境況,這些人居住於自然世界而非理念的世界,同樣注重公共儀式而不僅僅是純粹的哲學。 西塞羅對宗教的關切是其關注自然和自然法的一部分,因為,宗教及其典禮加強了政制的正當性。 西塞羅的法律確立了宗教崇拜體系,但人應當藉此形成對政制的偉大敬意和尊重,造就健康的共和國(卡斯珀,第148頁)。 宗教法的引入是為對靈魂保持永恆的關注,使靈魂盡可能朝向理性與自然正義。 但卡斯珀在對照柏拉圖的論述中,往往更凸顯柏拉圖的哲人王和善的理念,柏拉圖的城邦看起來過於理想。(雷克辛指出,西塞羅在某種程度上依賴於柏拉圖,但更依賴於羅馬理想、習俗及傳統。 西塞羅強調人與神的關係,並表示像祖先那樣恰切地敬神將十分有益。 他同樣認為,柏拉圖過於形而上和理想化,西塞羅則回溯到羅馬祖先及羅馬國家的輝煌歷史。 參 John Rexine,柏拉圖和西塞羅的宗教, 紐約: 格林伍德出版社, 128, pp. 0-0。)實際上,柏拉圖《法義》構建的是次好的城邦,或現實可行的最佳政制,即包含貴族制、君主制和民主制的混合政制(林志猛:《柏拉圖〈法義〉研究、翻譯和箋注》第一卷《立法的哲學基礎:〈法義〉研究》,華東師範大學出版社,111年,第0—0頁)。 哲學在《法義》中非常隱蔽,已經過淡化與調和,可與宗教和政治更好地融合。

《論法律》卷三涉及官職法,《法義》卷六也是處理官職問題。 在提出具體的法律條文前,西塞羅像柏拉圖那樣放入了法律序曲,主要包含三個方面。 第一,官員及其職責與法律之間有內在聯繫,官員的職責是規定正確、有益且符合法律的事情,官員如同會說話的法律。 第二,官員的權力有宗教基礎,乃是神聖權力的一部分。 第三,合理安排官員的職位,官員們要知道如何輪流統治與被統治(《論法律》III.5—0)

西塞羅也提倡包含君主制、貴族制和民主制要素的混合政制,認為最好的共和國是混合的或節制的共和國。 保民官職位乃是混合政制的必要部分,既能平息民眾的憤怒又能防止僭政,從而確立正當的政制。 西塞羅對官職的安排體現了政治的節制,充分認識到政治的限度和人的限度,其創立政制的教誨是對政治節制的教導。 所有的創制者應從自己原有的政制出發,而非推倒重來、連根拔除,直接另立新政體。 西塞羅構建的最好法律並不是對任何現實政治的完全抽象,而是顧及人類生活和利益,以適用於現實政體或共和國。 西塞羅從既定的羅馬共和國出發,並在羅馬之外尋求立法標準。 在擁有穩固的根基後,方能走出羅馬,在自身政制之外尋求超越性的哲學指引。 因此,卡斯珀將這種政治正當看作自然正當與法律或傳統正當的結合(卡斯珀,第203—0頁)

卡斯珀表明,西塞羅的哲學與政治任務息息相關。 西塞羅試圖在羅馬重建共和政制,為未來的自然法共和國締造者提供模型。 因此,西塞羅首先要復興健康的哲學,以引導共和制的回歸與平穩運行。 此外,西塞羅藉助榮譽或高貴吸引各學派,尤其是向廊下派顯示,人要變得高貴需參與政治,而非僅僅過哲人式的沉思生活。 由此也可說服學園派和漫步學派,正直和高貴之人都能認可的政制,並不只是專注於明智者,而是著眼於共同利益的自然法政制(卡斯珀,第84頁)。 可以看到,西塞羅的政制和法律與現實有更深的調和,但並未由此摒棄哲學。

“哲學與文明起源”書目(即將出版)

恢復古典的創製觀:西塞羅《論法律》義疏(蒂莫西·卡斯珀)

蘇格拉底的理性主義與政治哲學:《斐多》義疏(保羅·斯特恩)

柏拉圖的宇宙論及其倫理維度(加夫列拉·卡羅內)

言說自然:亞里士多德與理性的發現(羅素·溫斯洛)

西方文明的神話:作為一種意識形態範疇和政治神話的西方(安里柯·斐里)

柏拉圖的克里特城邦:《法義》的歷史解釋(葛籣·莫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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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22 17:16: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