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員工在工作地點摔跤骨折,當地人社局認定是工傷,而公司不服,認為不算工傷,該員工是因為餵狗才摔傷的,這並不是公司給其安排的工作。法院會怎麼判?
事件回顧:踩到混凝土泥漿滑倒 右橈骨遠端骨折
2022年4月4日6時40分左右,王某在石家莊市某社區三區二期工地摔倒致傷。2023年7月14日,王某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當地人社局認定王某所受傷害為工傷。另查明,王某與勞務公司於2022年2月19日簽訂了《勞動合同書》,約定自2022年2月19日始至專案承包內工作任務完成即行中止,工作地點為某社區三區專案部,崗位為工地信號員。
針對王某受傷后賠償事宜,某勞務公司(甲方)與王某(乙方)於2023年3月24日簽訂《協定書》,對賠償費用進行了協商。該協定書載明:“王某於2022年4月4日上午6點45分左右在某社區三區專案,因踩到混凝土泥漿,不慎滑倒。起年後右手疼痛難忍,專案部安全員立即送到附近醫院醫治。醫院診斷為右橈骨遠端骨折。”
但公司有相關證人表示,王某是在喂狗的過程中摔傷的,並非因為工作原因。因此公司認為,王某不是工傷。
公司不服人社局作出的認定工傷決定書,遂將當地人社局訴至法院。
法院判決:狗並非王某私自餵養 工傷認定準確庭審過程中,勞務公司申請證人高某出庭作證稱,“王某是在喂狗的過程中摔傷的”“我給王某霞打電話錄的音,我問她到底怎麼回事,是王某霞讓王某去喂狗,然後我問她是不是事實,她說這絕對是事實”。
對此,人社局不予認可,稱王某霞並未出庭作證,錄音的形成時間、具體通話人身份無法核實。
一審法院認為,結合人社局提交的證人證言、工傷認定調查筆錄、診斷證明、王某受傷照片等可知,事發當天,王某打卡後進入勞務公司承包的某社區三區二期工地,在前往吊料過程中摔傷,屬於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因工作原因受傷,且事發後公司針對工傷賠償事宜與王某協商並簽訂協定書,也證明公司對王某因工受傷事實的認可。現公司主張王某是在工地喂狗時摔傷,並申請高某出庭作證,但證人高某的主張依據是與王某霞的通話錄音,而王某霞並未出庭作證,公司對其主張也未能提供其他有效證據予以佐證。
因此,人社局結合上述證據作出的被訴認定工傷決定書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法規適當,程式合法,該院予以維持。判決駁回某勞務公司的訴訟請求。
公司不服,提起上訴。
二審法院認為,《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九條規定,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
公司辯解王某系因在工地喂狗時受傷,公司並未安排其此項工作,應由王某自行承擔責任。但狗是公司餵養看護工地的,並非王某私自餵養的。即使王某如公司辯解的是在喂狗時滑倒受傷,那也是為了單位利益,仍屬於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事故傷害。且公司提供的證言,系其員工所出,並未提供其他證據予以佐證,對該單一證言,法院不予採信。
故人社局作出的工傷認定決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程式合法,並無不當。一審判決正確,亦無不當。
綜上,法院判決如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本判決為最終裁判。 據九派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