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買的進口荔枝不在我國准入進口名錄中
更新于:2025-04-01 12:13:21

溫璐

本報訊(記者 余建華 通訊員 胡爽爽)網上購買的澳大利亞進口荔枝,收貨后卻發現是未獲得檢驗檢疫准入的進口水果,水果行應承擔何種責任?近日,浙江省溫州市鹿城區人民法院審結一起消費者與水果行的買賣合同糾紛案,判決某水果行退還貨款1490元並承擔十倍賠償責任,賠償邵某1.49萬元。

2024年1月,邵某在某網路平台上流覽到某水果行有澳大利亞進口的新鮮採摘的荔枝出售,且可快遞發貨,於是購入5斤荔枝,共計支付1490元。收貨後,邵某發現該進口荔枝產品沒有任何包裝,只用塑膠包裝袋簡單包裹一層,更沒有註明水果名稱、產地、包裝廠名稱或代碼。

邵某懷疑某水果行銷售沒有合法來源的食品,於是上網查閱海關總署網站發佈的我國准予進口新鮮水果種類及輸出國家地區名錄,發現准許澳大利亞進口的水果中並沒有荔枝。邵某認為所謂的“進口荔枝”很可能並未取得質檢部門簽發的檢疫許可證,遂將某水果行告上法庭。

某水果行辯稱,銷售的澳大利亞進口荔枝是與櫻桃一起打包進口的,故檢驗檢疫手續註明是櫻桃,且其是出於相信批發商的角度才進行銷售,不存在主觀故意銷售的行為。

法院審理后認為,我國對新鮮和冷凍的進口水果實行檢驗檢疫准入制,即所有進入我國境內銷售的其他國家或地區的水果需經我國國家檢驗檢疫機構依法依規檢驗檢疫合格後方可在境內進行銷售。為此,國家制定了《獲得我國檢驗檢疫准入的新鮮水果種類及輸出國家/地區名錄》,並根據實際情況和變化適時更新。未獲得檢驗檢疫准入的進口水果因不符合國家相關食品安全標準,不得在境內銷售。

本案中,涉案澳大利亞產新鮮荔枝不在《獲得我國檢驗檢疫准入的新鮮水果種類及輸出國家/地區名錄》中,某水果行未按照國家規定對涉案澳大利亞產新鮮荔枝的進口檢驗檢疫情況進行檢查驗收,採購農產品時亦未查驗供貨者資質和產品合格證明等材料,屬於銷售無合法來源的進口荔枝。綜上,某水果行未盡到審查驗收義務,銷售未經檢驗檢疫准入的澳大利亞產新鮮荔枝,應當退還貨款並支付價款十倍的賠償金,法院遂依法作出如上判決。現該判決已生效。

法官說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二條規定,進口的食品應當符合我國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進口的食品應當經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依照進出口商品檢驗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檢驗合格。本案中,某水果行未按照國家規定對涉案澳大利亞產新鮮荔枝的進口檢驗檢疫情況進行檢查驗收,涉案澳大利亞產新鮮荔枝應當被認定為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標籤、說明書存在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瑕疵的除外。故某水果行銷售未經檢驗檢疫准入的澳大利亞產新鮮荔枝,應當承擔“退一賠十”的責任。

來源:人民法院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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