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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主推開家門,眼前一幕令人窒息:馬桶反涌的糞水淹沒房間,屋內一片狼藉。日常生活中,鄰里之間因房屋設施引發的矛盾屢見不鮮。公共管道遭堵塞造成的財產損害,誰來承擔責任?
基本案情
2023年8月,安吉某社區503室業主發現樓頂滲水,遂向物業公司反饋。物業公司通過603室放在物業處的備用鑰匙開門后發現,603室地面已被污水浸泡深達五、六釐米,馬桶內污水持續外涌。物業公司組織清理,發現馬桶“返水”系因503室與603室之間的下水管道被濕巾、紙巾等堵塞。
因長時間浸泡,503室天花板、吊櫃、603室房屋牆體、地板、櫥櫃等受損。遭受財產損失的503室與603室業主遂分別提起訴訟,將樓上十戶鄰居、物業公司、房地產開發公司全部起訴,要求賠償財產損失。503室業主同時也將603室業主列為被告。
裁判結果
安吉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樓上已入住業主不當使用下水管導致案涉損失發生,共同承擔40%賠償責任。
503室業主及時發現事故、採取有效補救措施,不承擔責任。603室業主未入住,疏於對自身財產的看管,客觀上導致污水長期反湧無人發現,對損害結果承擔30%的責任。
物業公司在案發後積極應急處突的行為值得肯定,但是未舉證證明其已經盡到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監管義務並日常進行過污水管道檢查疏通,承擔30%的賠償責任。
原告所舉證據不足以證明房地產開發公司在下水管設計、施工等過程中存在過錯,房地產開發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
宣判后,案件當事人均服判息訴,相關當事人已自動履行賠償義務。
法官說法
侵害物權,造成權利人損害的,權利人可以依法請求損害賠償,也可以依法請求承擔其他民事責任。公共下水管道堵塞引發的財產損害,當無論從常識判斷還是原告舉證,均能確定下水管道堵塞系樓上業主不當使用公共管道所致時,可以認定樓上業主存在侵權行為且該侵權行為與權利人的財產損失之間存在因果關係。
因丟棄雜物這種損害行為往往發生在他人的私人住宅內,水管堵塞具體由哪一戶業主造成,權利人無法得知。下水道又是隱蔽工程,難以觀察,且水管堵塞的原因存在多種可能性、時間具有長期性,進一步提升舉證難度。如果仍將舉證責任強加於權利人,過於苛責,其後果也將導致同類住戶進一步降低合理使用下水管道、維護他人權益的意識,不利於宣導良好的社會價值導向。
因此,雖然原告未能舉證證明具體的侵權行為人,但其已能證明侵權主體為樓上業主群體的集合。根據《民法典》第1168條的規定,“二人以上共同實施侵權行為,造成他人损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樓上業主之間構成共同侵權法律關係,應承擔連帶責任,即任何一人都有承擔全部責任的義務。而在這個群體集合中,是否存在免責情形,則應按照“誰主張、誰舉證”來認定。
本案中,除三戶業主提交水電費、燃氣費清單以證明其案發前期未在房屋內居住免於賠償外,其餘被告未能舉證證明其沒有實施損害行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隨著城市的發展和擴張,高層住宅數量增加,下水道堵塞引發的馬桶“返水”、廚房“返水”等糾紛不斷增多。
通過本案,法院明確了高層住戶對使用公共管道的注意義務,業主對自身房屋的監管義務以及物業對社區公共設施的維護義務,並充分考慮到此類糾紛的取證難度,通過舉證責任分配,合理分擔業主之間、業主和物業之間的損失賠償責任,樹立正確的價值導向。
轉自:浙江天平
來源:山東高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