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有阿爾茲海默症的張老伯瞞著子女將80%房產份額轉給了再婚妻子劉某,而這套房屋其實是張老伯與已經亡故的妻子一起購買的……張老伯去世后,子女認為劉某擅自變更房屋產權份額的行為侵犯了他們作為繼承人的合法權益,遂起訴至浦東法院,要求依法繼承分割房屋。
再婚配偶與子女為房產起糾紛
1998年,張氏四兄妹的父母共同購買了位於上海市浦東新區的一套房屋,產權登記在父親張老伯的名下。2003年,母親去世,按照法律規定,這套房屋作為夫妻共同財產,應當進行分割繼承,但當時未作處理,仍由父親張老伯居住。
2008年,父親張老伯與劉某再婚,兩人婚後未育有子女,仍居住在這套房屋內。2022年,兩人在未告知四兄妹的情況下,向不動產中心申請了房屋變更登記手續,將原登記在張老伯一人名下的房產,變更為按份共有,其中張老伯佔20%、劉某佔80%。
不僅如此,2023年1月以來,劉某多次帶張老伯至醫院就診。病歷顯示,張老伯智力減退數年,且患有阿爾茲海默症。
2024年2月,父親張老伯去世。四兄妹認為劉某擅自變更房屋產權份額的行為侵犯了他們作為繼承人的合法權益,遂將劉某起訴至浦東法院,要求依法繼承分割房屋。
張氏四兄妹認為,房屋是父母的共同財產,四兄妹有權繼承該房屋,且父親患阿爾茲海默症,多年來均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劉某故意隱瞞四兄妹擅自帶張老伯進行房屋產權變更登記的行為應為無效。
劉某辨稱,在2022年過戶時候,張老伯的精神狀態完全是正常的,有權處分自己的財產,並要求分割繼承張老伯的項鍊和戒指等物品。
法院判決:行為無效重新分割
浦東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夫妻共同購買的房屋雖然登記在一人名下,但仍屬於夫妻共同共有的財產。在夫妻一方去世后,全部繼承人尚未就去世一方的房屋產權份額進行繼承分割前,該房屋應屬於全部繼承人共同共有,登記的產權人在未經其餘繼承人同意的情況下,擅自將房屋產權進行變更登記的,侵犯了其餘繼承人的合法權益,其行為符合“行為人與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民事法律行為”之構成,應屬無效行為。
在本案中,張老伯和劉某未經四兄妹同意,擅自將房屋產權變更登記為二人按份共有,侵犯了四兄妹的合法權益。且根據病史資料顯示,張老伯此前已存在智慧減退問題數年,法院有理由相信其辦理變更時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綜上,法院確認該產權變更行為無效。
由於張老伯生前未留有遺囑或遺贈扶養協定,其父母均先於其去世。因此,張老伯在房屋中享有的60%產權份額應按法定繼承處理,即由其配偶劉某、四子女繼承所有。考慮到張老伯生前與劉某共同生活,分配遺產時,劉某可以適當多分。法院根據雙方當事人的市場價值意見200萬元和分割意見,依法酌定房屋歸張氏兄妹按份所有,即各享有1/4的產權份額,由四兄妹各自支付劉某房屋折價款10萬元。
劉某要求繼承分割的項鍊和戒指等物品,由於缺乏相關證據,法院不予支援。
新聞晨報記者 姚沁藝 宋宇欣
來源:新聞晨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