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職體檢查出乙肝遭拒錄,法院這樣判了
更新于:2025-03-26 05:40:25

某商務公司以李麗(化名)患有乙肝拒絕其入職,李麗以該公司的行為構成就業歧視、侵犯平等就業權為由訴至法院,這場官司怎麼判?3月21日,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審理並當庭宣判了上訴人某商務公司與被上訴人李麗平等就業權糾紛一案,依法判決駁回上訴人某商務公司的上訴請求,維持一審判決:某商務公司賠償李麗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0元,在其官方網站首頁置頂位置發佈致歉聲明並連續保留10日;逾期不履行,將在國家級媒體刊登判決書主要內容,所需費用由該公司承擔。

去年6月26日,李麗通過網路平臺向某商務公司投遞簡歷,應聘京東運營崗位,該崗位工作職責:負責店鋪的日常管理和運營工作。經過面試等環節後,李麗於同年7月15日收到了某商務公司發送的錄用通知郵件。該錄取通知書載明,入職前需完成體檢,體檢項目必須包含心電圖、胸透、血壓、血常規、尿常規、懷孕(僅限女性)、肝功、甲肝、乙肝兩對半。

7月16日,李麗完成體檢,體檢報告載明李麗乙型肝炎表面抗原、乙型肝炎e抗體、乙型肝炎核心抗體均為陽性。因體檢出乙肝三項陽性,某商務公司要求其進行複檢。李麗於7月17日至重慶市某醫院進行乙型肝炎病毒核酸(HBV-DNA)定量檢查,該院於7月18日出具檢驗報告單,載明指標超出參考範圍。日,李麗將上述檢測結果通知某商務公司。隨後,雙方就入職問題產生爭議。7月26日,某商務公司以“項目運營情況不佳,崗位暫停招聘”為由拒絕李麗入職,但仍在網路平台發佈“京東運營”崗位的招聘資訊。

10月28日,李麗以某商務公司以其患有乙肝拒絕其入職的行為構成就業歧視、侵犯平等就業權為由訴至法院。

法官說法>>>

就業是最基本的民生,也是個人實現自我價值的重要途徑。

本案爭議本質是用人單位不當行使用工自主權侵害勞動者平等就業權。用人單位作為市場經濟主體,其合理合法的自主用工權應當受到尊重,但用人單位行使用工自主權應當以尊重勞動者的人格尊嚴、提供平等就業機會為前提,不能將與工作要求無實質關聯的主觀偏好淩駕於勞動者的客觀履職能力之上。

人人都有通過勤奮勞動實現自身發展的機會,乙肝病原攜帶者作為社會勞動群體的一部分,不應因其特殊身體狀況在就業中遭受不合理歧視,用人單位應當以更加包容的態度展現企業人文關懷,主動消除對乙肝病原攜帶者的用工偏見。

某商務公司以李麗系乙肝病原攜帶者為由拒絕其入職,顯然侵害了李麗的平等就業權,應當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

一審法院綜合考慮某商務公司的主觀過錯程度、侵權行為的方式、對李麗造成的精神損害後果和李麗的經濟狀況等因素,酌情確定由某商務公司賠付李麗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0元並賠禮道歉,符合法律及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應予維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