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播間衝動打賞事件並非新鮮事,但都需依法依規來解決相關爭議。圖/新華社
半年打賞主播近200萬元,這錢還能要回來嗎?
據福建電視台報導,2024年5月到12月約半年時間,23歲的學生“小盼”給某女團直播間打賞了近200萬元,而其家人完全不知情。事後“小盼”也表示後悔,嘗試索回打賞費用。
對此,平臺方表示,由於成年人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打賞行為一般視為有效的贈與行為,沒有特殊情況,難以進行退款。記者在黑貓投訴平臺上搜索“直播打賞”,出現了2400多條相關投訴,其中包括“誘導打賞”“使用夫妻共同財產打賞”等問題。
由於衝動消費,在家人不知情的情況下,就在直播間打賞了近200萬元。為此,“小盼”事後找平臺協商嘗試討回“打賞”也在情理之中,但平臺予以拒絕卻又並不令人意外。
眾所周知,像抖音、快手這些直播平臺的營收並非全是利潤,還須給主播分成。如果在平臺和主播沒有過錯,且法律法規無依據的情況下向用戶進行退款,就牽涉到這筆費用誰來出的問題。
如果讓主播承擔,主播會主張這屬於其合法勞動所得,憑什麼退還?如果從息事寧人的角度讓平台來承擔,則又牽涉到足以動搖其既有商業模式的根本性問題。
嚴格來講,消費者以“非理性”或“衝動”為由要求退款,如果是一項權利的話,其與數額大小並無關係。如果平台支援了對這位“小盼”的“衝動”消費行為退款,對其他無數用戶的類似“衝動”消費又該怎麼交代?
“非理性”或“衝動”消費,是否構成申請退款的理由呢?答案顯然是否定的。先不說在法律上缺乏相關依據,其在市場和經濟學理論上也得不到有力支援。
因為,在人們的日常生活中,衝動消費本身就廣泛存在,而且是人類日常消費行為的重要組成部分。甚至可以說,如果沒有一定的“衝動”消費因素,所謂“促內需”都可能是一種空談。
比如,一台洗衣機不壞的話可以用20年、冰箱可以用30年,似乎沒有理由換新的。但現實中,可能一個“雙11”折扣,就能讓人把剛買了5年的洗衣機給換了。
有調查報告顯示,對比2019年針對美國時尚類線上消費者的調研數據,2020年衝動消費的比例由31%上升至42%。不同國別間,美國、法國的衝動消費者比例更高。而且,越來越多的消費是來自促銷信息廣告以及名人的激發。
現代經濟學的開山鼻祖亞當·斯密提出了理性人假設,人會通過審慎思考,做出理性決策,謀求自己的利益最大化。但現實世界中,卻有許多經濟現象無法用理性人理論進行解釋。
對此,2017年的諾貝爾經濟學獎獲得者理查·泰勒提出了有限理性理論,以解釋為何人類在消費中難以保持完全理性。泰勒認為,衝動消費是一種“認知捷徑”,減少了繁瑣的權衡過程,降低了決策成本。個體的決策往往依賴於情境、感知和短期偏好,而非長期理性計算。
另外,根據“效用”理論,消費的目的之一是從商品或服務中獲得滿足感或幸福感,在一些特定場景下,衝動消費可以滿足即時情緒需求如快樂、成就感、歸屬感等,其心理效用遠高於理性計劃的物質效用。現實中,大部分打賞消費,應該就是這麼花出去的。
也就是說,如果不是極端非理性的特殊情況,事後消費者以“非理性”或“衝動”為由要求退款的行為,一旦被支援,不僅破壞了市場的既有約定,為“反悔式消費”開了口子,實際也有悖市場本身運行規則,不利於構建真正有序的市場環境。
當然,站在“小盼”及其家人以及很多產生過後悔情緒的消費者群體角度來講,在直播間的情緒渲染下消費者容易產生衝動消費的情況也是事實,也不能無視。
一方面,極端個案不應成為泛化規則的理由。絕大多數使用者的消費行為是理性的、正常的,不應因為個別極端案例就“矯枉過正”,甚至影響到所有消費者的消費體驗,如嘗試設置繁瑣打賞程式、驗證等。
另一方面,監管部門和平臺方亦應採取合理措施,在直播間建立平衡衝動消費的必要規範,防範不良主播採取擦邊手段刻意挑逗用戶的衝動消費,牟取暴利。
事實上,類似直播間衝動打賞事件並非新鮮事,之前監管部門對網路遊戲行業充值氪金行為的治理,反映的其實是一樣的問題,其有三點借鑒:一是不干涉成年人消費自由,嚴格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二是強調資訊透明與風險提示;三是建立糾紛解決管道。
監管的目的不是限制交易,而是保護交易的公平與合法性。從網游監管的成功經驗來看,在直播打賞領域,建立合理的管理機制,或能緩解頻發的打賞爭議。避免因個別案例設定“一刀切”規則,通過精細化管理,既保障市場自由,又守住法律與倫理底線。這才是長久之計。
撰稿 / 信海光(媒體人)
編輯 / 何睿
校對 / 張彥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