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網記者 鄒星
盜墓團夥盜掘商代古墓葬,出土3件青銅器以2000萬元的價格出售,在案發所在縣公安局大樓旁的馬路上交易……記者從西安鐵路運輸中級法院獲悉,“劉某倒賣文物,梁某、陳某盜掘古墓葬案”於近期作出終審裁定。
2014年12月,梁某召集陳某,夥同賀某(另案處理)、蘇某(另案處理)、朱某(另案處理)等人,在陝西省榆林市清澗縣高傑村鎮瓦窯溝村后原蓋山上,盜掘古墓葬一處,盜得青銅鼎、青銅編鐘、青銅禁(小長桌)各一件。
隨後,梁某等人經商議,將所盜3件青銅器以人民幣2000萬元的價格出售給古玩店老闆劉某。劉某先行支付定金100萬元現金,十余天后,又在清澗縣公安大樓旁邊的馬路上交易餘款1900萬元現金。交易完成後,2000萬元被分為12份,每份165萬元,由參與盜墓的人員進行分贓。梁某將其和陳某分得的兩份165萬元贓款取走,後分給陳某42萬元。
陝西清澗寨溝遺址寨塬蓋核心區。陝西省文物局供圖
根據陝西省考古研究院關於《瓦窯溝墓地被盜墓葬鑒定報告》顯示,瓦窯溝村被盜墓葬屬於商代時期古墓葬,經過對瓦窯溝墓葬所屬的被嚴重盜掘的M3號墓進行搶救性挖掘,在墓葬盜洞及墓室內出土金器、玉器、銅器、骨器、石器、蚌飾等各類珍貴隨葬文物166件。被盜掘的M3墓葬規模大、等級高,考古發掘出土的物品均具有極高的藝術、科學、歷史和文化價值。其所屬的陝西清澗寨溝遺址考古成果入選“2023年度全國十大考古新發現”。
另外,經過司法機關查明,2018年4月至2020年5月,梁某、陳某還夥同多人多次趁夜間前往陝西清澗縣、吳起縣多個村莊,盜掘多座古墓葬,盜得青銅帶鉤1件,琉璃珠2顆,玉器、綠松石共8件,玉環4件,玉簪2件,玉圭1件。其中多件被銷贓至劉某處。
2022年12月31日,劉某因涉嫌倒賣文物罪,被西安鐵路公安局延安公安處抓獲,次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於2023年2月4日被逮捕。梁某和陳某也因涉嫌盜掘古墓葬罪被警方先後抓獲。
安康鐵路運輸法院一審審理認為,劉某多次收購、倒賣國家禁止經營的盜掘贓物,情節嚴重構成倒賣文物罪。倒賣后拒不交代文物下落,導致案涉文物難以追回,造成重大且難以彌補的損失。同時,劉某長期從事古玩行業,對文物有一定鑒別能力,花重金購買三件青銅器,可以認定其主觀上具有牟利的目的,且文物價值極高。綜合全案證據應以倒賣文物罪追究劉某的刑事責任。
司法機關在辦理案件過程中還發現,劉某有多次文物犯罪前科:2009 年7月1日,劉某因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被延安市寶塔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5000 元; 2019年12月23日,劉某因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被鹹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單處罰金人民幣30000 元;2021 年2月2日,劉某因犯倒賣文物罪,被延安市安塞區人民法院判處拘役五個月,緩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 8000 元。
因此,一審法院認為,可對劉某酌情從重處罰。
經審理,安康鐵路運輸法院以倒賣文物罪,判處劉某有期徒刑十年,並處罰金人民幣80萬元;梁某、陳某明知其所盜墓葬為古墓葬,為謀取非法利益,結夥進行盜掘,遂以盜掘古墓葬罪分別判處梁某、陳某有期徒刑八年六個月,並處罰金和沒收違法所得;同時判令梁某賠償文物修復費用 18811 元、陳某賠償4811 元。
一審法院判決后,劉某上訴至西安鐵路運輸中級法院,稱其並未收購青銅器,且案涉青銅器、玉器均無實物,僅有網路同類圖片、手繪圖和同案犯供述,不能認定為文物。
西安鐵路運輸中級法院認為,結合在案證據和各被告人的供述,能夠認定被告人盜掘古墓葬所得的三件青銅器,且同案犯賀某、蘇某對其所盜掘的三件青銅器進行了手繪圖片,經賀某、蘇某、朱某混同辨認,三人均指認劉某收購三人所盜掘的三件青銅器。同時結合多名被告人供述的劉某收購青銅器交易的細節以及同案犯梁某、朱某分贓后的銀行存款記錄等證據,均能夠認定劉某收購了古墓葬所得的三件青銅器。
后經陝西省文物鑒定中心根據現場情況評估,被盜掘的三件青銅器雖未有實物在案佐證,但據在案證據證實的基礎事實,可推定從該墓葬中盜掘的青銅器屬於具有極高的藝術、科學、歷史價值的文物。原審法院結合被盜墓葬的整體考古鑒定評估意見,對被盜掘的三件青銅器認定為國家禁止經營的文物,並無不妥。
2025年3月27日,西安鐵路運輸中級法院二審公開宣判。原審判決認定上訴人劉某犯倒賣文物罪及原審被告人梁某、陳某犯盜掘古墓葬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正確,審判程式合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終審裁定如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