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諾打卡39次返現3000元,商家卻“反悔”!
更新于:2025-04-13 14:49:37

  近日,北京豐台法院通報的一組涉預付費合同糾紛案顯示,許多商家以打卡返現、退還誠意金、打卡可額外獲取時長等方式來吸引使用者充值,但難以兌現承諾或突然閉店。在相關案件中,法院最終判決商家按照合同的約定,向消費者返現或退還相應的誠意金。

  套路一:健身打卡能返現

  陳某與某健身公司簽訂年卡協定,約定陳某支付3200元后,每完成一定次數的打卡便可獲得返現。按約定,完成39次打卡后,商家應返還全部款項。陳某完成了全部打卡要求后,商家卻只返現1275元,剩餘1925元遲遲未歸還。 無奈之下,陳某將商家告上法院。

  豐台法院審理認為,雙方簽訂的協定合法有效,合同明確約定打卡次數達到即可返還款項,陳某已完成39次打卡,因此商家應當履行返還款項的義務。法院判決商家向陳某退還剩餘款項1925元。

  套路二:完成年卡專案即可退還誠意金

  楊某支付8780元誠意金,參與某美容美髮中心的“女王形象代言人”活動,商家提供的合同中寫明,完成年卡項目次數即可退還誠意金。合同中可供勾選的專案包括贈送專案和高端專案兩類,然而,在簽訂合約時商家僅勾選了36次店內贈送專案,而未勾選六大高端專案。楊某完成了36次贈送專案后,商家卻以未完成高端專案為由拒絕退款。楊某遂將商家告上法院,要求退還誠意金。

  豐台法院審理認為,雙方爭議焦點在於對商家格式條款的解釋。由於合同條款為商家單方預先擬定,存在兩種解釋可能時,應當作出不利於商家的解釋。根據合同內容及勾選情況,法院認為年卡專案應為已勾選的36次贈送專案。最終,法院判決商家退還楊某8780元。

  套路三:完成打卡就能延期

  唐某支付1299元購買某健身俱樂部的健身挑戰卡,約定該卡有效期為三個月,每完成36次打卡即可獲得額外三個月時間,以此類推,封頂12個月。但在唐某開卡后第19天,健身俱樂部因欠繳物業費和水電費而停業。雙方協商無果,唐某將某健身俱樂部訴至豐台法院。庭審中,唐某提出要求按照12個月計算有效期,同意扣除其一個月健身費用109元,退還剩餘健身費用1190元。

  法院審理認為,健身俱樂部因停業導致合同無法履行,並且嚴重影響唐某的合同權益,唐某有權解除合同並要求退還剩餘費用。最終,法院根據雙方合同約定及唐某享受健身服務的具體情況,判決商家向唐某退還1190元。

  法官提醒,商家往往通過“免費”或“超值優惠”等方式吸引消費者,但這些所謂的“免費午餐”往往伴隨著隱性消費或不合理的綁定條款。消費者應避免因貪圖小便宜而忽視可能存在的消費陷阱。在參與任何促銷活動之前,消費者要確保自己充分理解活動的所有條件,特別是服務的內容、限制和退款條款,確保自己具備充分的選擇和退出權。

  轉自:央視網

來源:浙江法治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