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企業的招聘要求中未限制求職者性別
卻在打開簡歷3分鐘後
以“招男性”為由婉拒女性求職者
這樣的做法
是否侵犯女性平等就業權?
人民法院怎麼判?
小麗(化名)是某大學應屆畢業生,一次偶然的機會,她發現上海某公司發佈的“法務專員/助理”職位與自身條件十分匹配,且公司對求職者的性別未作要求,於是她投遞了簡歷。
然而,令小麗意想不到的是,根據網路招聘平臺的系統顯示,公司在流覽簡歷的3分鐘後,就回復稱“簡歷未通過篩選”。感到疑惑的她主動詢問原因,公司表示“我們想招一位男同志”。面對這樣的答覆,小麗繼續追問理由,公司卻再無回應。
小麗認為,該公司以性別作為篩選條件,屬於無正當理由的差別對待,侵犯了她的平等就業權,構成就業歧視,於是訴至人民法院。公司辯稱,該崗位最終錄用的是女性,不存在歧視,至於“招男性”的說法,是為了化解小麗未被錄用所帶來的不適感。
人民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公司篩選求職者時,不應以性別為由拒絕錄用女性,或者提高對女性的錄用標準,遂對公司的解釋不予採信。最終,人民法院支援了小麗的訴訟請求,判決公司賠償小麗精神損害賠償金3000元。
轉自 | 案件聚焦
來源:新聞晨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