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小講堂 | 見義勇為致人受傷,需擔責?
更新于:2025-04-01 07:02:40

王海躍

小李下班后在公園散步,發現前方的王大媽忽然倒地,連忙上前查看。發現王大媽已心搏驟停,失去了意識,曾學習過急救知識的小李見狀,馬上撥打了急救電話並實施心肺復甦。經搶救,王大媽逐漸恢復了意識。后經醫院診斷,王大媽因心肺復甦導致肋骨斷裂。小李是否應當承擔王大媽的醫療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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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李與王大媽之間沒有法定的救助義務,在王大媽心搏驟停的緊急情況下,小李自願為搶救王大媽生命而實施心肺復甦,對王大媽因心肺復甦造成的損害系風險性後果,應免除小李的法律責任。

法條連結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條規定:因自願實施緊急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的,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法條解讀

自願實施緊急救助行為作為免責事由,必須滿足“救助情形緊急”,並在此基礎上實行了“自願救助行為”。

所謂“緊急”,即救助是需要第一時間去實施的,否則將難以彌補。該救助行為通常針對受助人可能遭受的人身損害,或挽回緊急情況下的財產損害。

“自願”則是指從行為上表現為主動施救,要凸顯主動。該條款給每一個心存善良、胸懷正義的見義勇為者,吃了一顆“定心丸”,讓他們沒有後顧之憂。(王欣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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