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內贈與第三者54萬余元被認定無效
更新于:2025-03-26 06:09:12

本文轉自:羊城晚報

婚內贈與第三者54萬余元被認定無效

惠州大亞灣法院判決全額返還

  婚姻存續期間,丈夫擅自贈與第三者大額財產,妻子起訴第三者能要回嗎?近日,惠州市大亞灣區人民法院審結一起因婚內出軌引發的贈與合同糾紛案件,判決第三者張某返還54萬余元及利息。

  陳女士與王某系結婚30餘年的夫妻。2022年8月,陳女士意外發現丈夫自2019年起與第三者張某保持婚外情關係,更令人震驚的是,王某在此期間通過銀行轉帳、微信支付等方式累計向張某轉款54萬余元。面對婚姻與財產的雙重背叛,陳女士一紙訴狀將張某訴至法院。

  庭審中,案件爭議焦點集中於轉帳性質認定、贈與效力判定及返還範圍確定。法院經審理查明,王某在婚姻存續期間擅自處分夫妻共同財產,張某在明知對方婚姻狀態情況下接受贈與,雙方行為均已構成民法典禁止的“違背公序良俗民事法律行為”。

  主審法官援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指出,婚姻存續期間的工資、獎金等收入屬夫妻共同財產,雙方享有平等處理權。王某在婚姻存續期間與張某保持不正當關係,並在妻子不知情的情況下擅自轉款,構成對夫妻共同財產的無權處分。此外,張某明知王某已婚仍接受贈與,其行為既違背社會公序良俗,亦損害了陳女士的合法財產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之規定,法院認定該贈與行為無效,判令被告張某10日內返還54萬余元及利息。

  “夫妻間的忠實義務不僅是道德要求,更是法定義務。”本案承辦法官鐘丹燕在判后釋法中強調,儘管贈與行為通常基於雙方自願,但出軌一方為維繫不正當關係而處置共同財產,既違反夫妻忠實義務,亦衝擊婚姻家庭倫理,違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此類行為不僅需承擔民事責任,情節嚴重的還可能涉及重婚罪等刑事追責。即使受贈人主張“自願贈與”,也不能對抗法律對婚姻家庭關係的保護,仍需承擔民事返還責任。

  值得關注的是,2025年1月15日發佈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二)》第七條規定,夫妻一方為重婚、與他人同居以及其他違反夫妻忠實義務等目的,將夫妻共同財產贈與他人或者以明顯不合理的價格處分夫妻共同財產,另一方主張該民事法律行為違背公序良俗無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該條款為辦理同類案件提供了明確裁判指引。

  (周婷婷 賀沁怡 章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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