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洋
基本案情
65歲的石某與A公司簽訂勞務合同,約定由石某在B公司從事環衛工作,A公司為其投保僱主責任險。石某在清掃作業時不慎摔倒致腦部出血,因此入院治療,並產生醫療費、護理費等費用。因協商未果,石某將A公司、B公司以及承保僱主責任險的保險公司一併訴至法院,要求三方共同賠償。
審理經過
法院經審理查明,石某受傷系在工作時間、工作區域內發生,符合因勞務受到損害的事實,石某因此產生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護理費、營養費、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鑒定費、交通費以及精神損害賠償金等合理損失。
A公司與石某簽訂勞務合同,從其勞務中直接受益,對其發放工資、購買保險並實施管理,卻未盡安全管理義務。故酌定A公司對於石某因勞務受到的損害承擔主要賠償責任。另因保險公司在本案中承保僱主責任險,保險人對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的損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合同的約定,直接向該第三者賠償保險金。石某的損害符合保險理賠要件,應由保險公司在保險條款範圍內先行對石某承擔給付責任。在本案A公司購買的僱主責任保險中,A公司與保險公司的保險合同約定責任限額為保單明細表限額50%,賠償項目為醫療費、殘疾賠償金及住院津貼三個專案,故法院在核定石某的損失專案及金額后,按照上述保險賠償專案及比例判令由保險公司直接賠償給石某。A公司則在其承擔賠償責任的金額範圍內對保險公司賠償后的剩餘不足部分的金額對石某承擔給付責任。
作為實際用工單位,B公司對石某的實際工作享有一定程度的控制管理權,但未有效履行現場安全管理職責,故酌定B公司對於石某因勞務受到的損害按一定比例承擔次要賠償責任。
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石某自身未盡到注意義務亦存在過錯,故酌定石某對其因勞務受到的損害自行承擔部分責任。
判決作出後,各方當事人均未上訴,主動履行各自的賠償義務。
法官說法
【責任認定規則】石某主張其與A公司存在勞務關係,A公司未提出異議,故本案系公司與個人之間的勞務關係。
考慮到本案系侵權責任糾紛項下案由,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之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同時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條第一款規定“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係,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提供勞務一方追償。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受到損害的,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
本案中的勞務活動性質為生產經營及營利性商務工作,提供勞務的A公司以及實際進行現場監管的B公司作為勞務的獲益方,應當為提供勞務者提供更為充分的勞動保護,在其未盡到保護義務時,應就其過錯承擔相應責任,勞動者因自身過失亦需擔責,體現過錯與責任相適應。
【雇主責任險適用要點】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多數用工單位都會購買僱主責任險。雇主責任險是為了彌補因僱主責任導致受雇人受傷害而造成的僱主損失,需關注僱主責任險的理賠範圍:首先,雇主責任險的保障期間應當為雇員的“受雇期間”,即在執行工作任務期間所受的傷害,且保險公司的賠償範圍應以僱主對受僱人應賠償的責任範圍為限;其次,雇主責任險的適用依據系僱主與保險公司之間的保險合同法律關係,所以保險公司的具體理賠項目及金額應以保險條款約定的內容為基準,不宜突破保險合同的約定範圍。
法官提醒
超齡勞動者在提供勞務過程中如意外受傷,應及時保存醫療票據、診斷證明等關鍵證據,為依法維權提供事實依據。廣大經營主體應當規範用工管理,投保僱主責任險時需重點核查保險責任與用工場景的匹配性及賠償專案限制等核心條款,同時須清醒認識到保險僅是風險分擔工具而非安全保障替代——企業仍需嚴格落實作業安全培訓等義務,切實履行對勞動者的保護職責。唯有將風險防控意識貫穿用工全過程,築牢安全生產防線,才能真正實現企業經營與勞動者權益保障的雙向共贏。
法條連結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保險人對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的損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合同的約定,直接向該第三者賠償保險金。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損害,被保險人對第三者應負的賠償責任確定的,根據被保險人的請求,保險人應當直接向該第三者賠償保險金。被保險人怠於請求的,第三者有權就其應獲賠償部分直接向保險人請求賠償保險金。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損害,被保險人未向該第三者賠償的,保險人不得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責任保險是指以被保險人對第三者依法應負的賠償責任為保險標的的保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