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聞|孩子從樓上拋下濕紙團,家長賠了7000元!高空拋物應承擔哪些法律責任?
更新于:2025-03-26 04:48:02

近日,深圳市寶安區西鄉街道福中福社區發生一起高空拋物事件,導致一輛私家車車蓋凹陷。社區積極介入,組織當事雙方協商,涉事家庭主動賠償受損車主。

當日上午,一住戶家的小孩在窗邊玩耍時,將一大團濕紙巾從家中拋下,直接砸中樓下私家車車前蓋,導致車蓋出現一處凹陷。車主發現后立即聯繫物業,經物業排查,鎖定為二樓住戶,該住戶家長承認是其小孩的無意行為,並表示將積極配合處理此事。經社區調解,樓上住戶提出賠償7000元,私家車車主最終同意了這個賠償方案。

目前,該家長已向車主致歉,同時對小孩進行批評教育,並承諾加強孩子的安全教育。

記者查詢發現,不少社區此前還出現過高空拋“汙”的情況。

1、前一段時間,上海松江區某社區53號樓多位業主反映說社區剛交付不到2年卻已被高空拋物困擾許久。起初,樓上高拋的還只是煙頭、香蕉皮、飯菜殘渣等,沒想到最近高拋竟然進一步升級。事發當日淩晨,樓上拋下了大量糞便...接到居民報警,警方協同物業到場排查,雖然社區監控齊全,不過受角度所限,未能找出高拋者。

高空拋"汙"事發後大家本以為高拋者能夠消停一段時間,誰想2天后的淩晨,對方又拋下了一盆不明液體。和此前一樣,高拋行為大都發生在淩晨4點左右,白天則很少出現。社區民警聯合居委、物業對3樓以上02室的業主進行了走訪與普法教育,均未發現異常,也沒有人承認高拋行為。

2、此前,有網友爆料稱上海一小區內有人往樓下拋糞便,引發關注。居委會工作人員稱,警方、居委會等部門人員上門調查此事,“我們已經上報了,要等刑偵的化驗報告”。

樓上鄰居疑拋糞便。圖/受訪者提供

童女士告訴記者,自從五年前搬到現在的社區后,樓上鄰居一直往下拋物,“外賣盒、塑膠袋、垃圾袋什麼都扔。”她懷疑,之前在社區做衛生的阿姨與此事有關,因其被開除才會有報復鄰居的行為,“她就住在我家樓上,專門招一些沒素質的租客”。

童女士說,上週六她在自家陽臺晾衣服時發現,窗戶、晾衣竿上都有糞便的痕跡。其表示,她住在五樓,四樓的鄰居因裝了雨棚,所以沒有受到影響。之後,她雖報了警但依然沒有處理結果,“沒處理,我把窗子關得緊緊的,怕有異味。”童女士說,她的訴求是希望對方賠禮道歉。

據其提供的2022年聊天截圖顯示,該樓棟不少住戶在群裡反映有人往樓下丟東西,有人稱“走到陽臺就感覺有臭味,在花盆外側發現一坨類似大便的東西,真的噁心,麻煩樓上的人行行好。”

隨後,記者致電香樹麗舍居民委員會,其工作人員稱昨晚警方、居委會等部門都上門調查此事,“我們已經上報了,要等刑偵的化驗報告”。

高空墜物殺傷力有多大?

物體在下落的過程當中,萬有引力會讓它加速。樓層越高,它到達地面的時候速度會越大,這樣會產生一個很大的動量。同時,與物體在相互作用的時候,作用的時間會非常短,通常小於0.1秒。

根據動量定理,衝擊力跟動量的變化成正比,跟作用時間成反比,所以它下落的樓層越高,跟對面物體碰撞的時候所產生的衝擊力就會越大。

生活中那些不起眼的物品,從高空中墜落極易造成慘劇的發生。以人們經常飲用的礦泉水為例,從15層拋下可砸破頭骨,從25層拋下可致人死亡。

高空拋物行為人應承擔哪些法律責任?

2019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於依法妥善審理高空拋物、墜物案件的意見》,明確對於故意高空拋物者,根據具體情形按照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傷害罪或故意殺人罪論處。

2021年3月1日,高空拋物罪正式入刑,刑法修正案(十一)將高空拋物罪列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章“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項下的一個獨立罪名。

2024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侵權責任編的解釋(一)》發佈,針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施行以來審判中遇到的新情況新問題,明確和統一法律適用標準。高空拋物行為在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尚沒有直接的規定,2024年6月,全國人大常委會公佈《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已列入高空拋物行為,正在補全該領域的行政責任。

北京市帥和律師事務所主任沈騰表示,高空拋物行為可能觸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高空拋物罪”。如果高空拋物的行為足以危害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財產的安全,可能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高空拋物行為之所以受到刑法的嚴厲規制,是因為其具有極大的社會危害性,看似隨意輕鬆的高空拋物,可能導致被傷害家庭的破碎。

如果不是故意拋物是否擔責?沈騰說,如果拋物者疏忽大意,導致物品從高空墜落,然後砸傷人,該行為依然涉嫌過失犯罪,即出於疏忽大意或過於自信導致了嚴重的社會危害後果。與故意犯罪相較,過失犯罪主觀惡性稍低,但鑒於高空拋物行為本身自帶的高風險性與嚴重後果,法律亦不會輕縱。

沈騰表示,民事賠償是高空拋物直接行為人對受害者承擔的首要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如果能夠明確確定高空拋物的直接侵權人,該侵權人應當對其行為造成的損害承擔直接責任。直接侵權人的責任是基於其過錯行為導致了損害結果的發生,在確定賠償範圍時,應當根據受害人的實際損失進行全面賠償。

他說,高空拋物涉及的民事責任還包括整棟樓的“兜底責任”的情形,如果不能確定直接侵權責任人,當不幸出現難以確定具體拋物者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條規定,整棟樓(除能確切證明自身絕無拋物可能性的住戶)可能需要承擔補償責任。

為何高空拋物屢禁不止?

對於高空拋物行為,河南某小區物業負責人劉冰(化名)表示,物業常規做法是在社區張貼宣傳單及在社區業主群里呼籲,具有一定效果。但是,由於高空拋物者本身道德意識、安全意識、法律意識較差,且抱有僥倖心理,因此暫未完全杜絕。

劉冰表示,他們希望能夠通過補充技術手段,如安裝高空拋物攝像頭和防護網等,以便在發生高空拋物事件時,能夠迅速鎖定並追究具體侵害人的責任。對於一些老舊社區和低檔社區,全部普及可能會有難度。此外,對高空拋物的重視程度也與不同物業方的認知程度也有關係。

北京市豐台區某小區物業工作人員劉智(化名)表示,目前,相關法規中未明確規定物業必須安裝高空監測攝像頭。因此,在高空拋物發生時,較難找到責任主體,物業工作人員也無權強行進入居民家中。自從新規規定物業也要擔責后,物業會增強責任意識,多一些防控措施。

沈騰認為,高空拋物屢禁不止的原因有多方面。首先,侵權人鎖定之難。過往諸多高空拋物案例顯示,明確具體侵權人仿若“大海撈針”。若事發地缺乏有效監控覆蓋、周邊無目擊證人,在高樓眾多住戶的複雜環境里,受害者受傷瞬間自顧不暇,難以即刻追溯源頭,警方在非刑事案件初期調查許可權受限,難以及時全面入戶排查,種種因素交織,使得鎖定拋物者成了棘手難題,受害者追償之路也因此布滿荊棘,舉步維艱。

沈騰還表示,責任順位紛爭不斷,也是屢禁不止的原因之一。在涉及物業服務企業等建築物管理人和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時,責任順位界定長期存在爭議“泥潭”。過往類似案件屢現一審二審責任劃分大反轉情況,有的側重物業擔責,有的傾向業主分攤,標準模糊、搖擺不定。這既導致受害者求償過程冗長、效率低下,又使得各方在履責時心存疑慮、相互推諉,嚴重阻礙高空拋物防範治理工作穩步推進。

中原治安研究中心教授崔向前表示,高空拋物是擺在大都市社會治安治理面前的一道難題。儘管高空拋物行為在2021年就已被納入刑法,但公眾對這一行為所產生後果的嚴重性依然認識不足。甚至,有些人認為高空拋物行為屬於文明道德範疇的事情,很難與刑法相聯繫。

在他看來,對於高空拋物行為,法院在審理相關案例時,會綜合行為人的主觀動機、拋物場所及造成的危害後果等因素,全面考量行為的社會危害程度,據此對被告人定罪量刑。公民應當充分意識到這種行為的危害性,不要抱有僥倖心理,不僅自身要杜絕這種行為,更要共同努力抵制這種行為。

(齊魯晚報·齊魯壹點編輯 袁野 實習生 楊少帥 綜合深圳晚報、人民日報、廣州日報、環球時報、九派新聞、海報新聞、都市現場、央廣網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