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報訊(記者張靜姝)3月19日,北京石景山法院通報一起涉消費欺詐典型案例。消費者在培訓學校交費報名學習紋繡,但後來發現培訓學校沒有資質,與招生宣傳不符,遂訴至法院。法院審理發現培訓學校虛假登記、宣傳,存在消費欺詐行為,判決其退還消費者繳納的各種費用並進行三倍賠償。
二被告田甲、田乙是某技術培訓學校股東,原告張某在網上查詢到學校的招生簡介后,繳納了16780元半永久紋繡班學費考證費、11000元紋繡工具用品費,並和田甲簽訂了“教學協定書”。收款后,培訓學校並沒有教授原告相應技術,且操作並不規範,原告遂對被告資質技能產生懷疑。
經查證,該培訓學校名稱與工商登記不一致,註冊登記的經營範圍也不包括紋繡技術培訓,並且田乙作為授課教師,實際並未取得醫師執業證書,與招生宣傳不符。3個月後培訓學校註銷登記。據此,原告訴至法院,請求判令二被告連帶退回原告所繳納的紋繡工具用品費和半永久紋繡班學費考證費,請求判決二被告連帶三倍賠償原告所繳納的費用。
石景山法院認為,二被告在開展技術培訓學校的對外經營活動中,使用與工商註冊登記不符的名稱和標記,超出營業執照登記准許的經營範圍,刻制未經備案的公章,並以“學校”名義公開招收學員,屬於採取虛假或引人誤解的宣傳方式,誘導消費者支付預付款,構成消費欺詐。故判令二被告退還原告11000元紋繡工具用品費和半永久紋繡班學費考證費16780元,賠償原告損失83340元。
法官解析,當前教育培訓領域消費持續活躍,但號稱具有“命題老師”師資、“終身包就業”、超出經營範圍營業、偽造教學資質、掩蓋公司真實經營狀況等經營亂象時有發生。本案充分考量教育機構的主觀欺詐故意與客觀欺詐行為,認定教育培訓消費中的消費欺詐,用司法裁判警示教育培訓機構誠信經營、有約必守,對規範教育培訓經營活動具有積極作用。本案提醒消費者理性對待教育培訓宣傳內容,注意查證教育培訓機構教學資質,提高風險防範意識。
編輯 劉倩 校對 付春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