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龍
近年來,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始終堅持以人民為中心,聚焦消費者關切的熱點、難點問題,重拳整治侵害消費者權益的違法行為,維護社會經濟高質量發展。為有效發揮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彰顯執法為民的決心,公佈2024年度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十大典型案例,以案釋法、以案促治,推動形成“企業自律、社會監督、政府監管”的共治格局,讓消費維權更有力度,讓市場環境更有溫度。
1.烏魯木齊市某加油站銷售不合格車用柴油案
2024年1月,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委託自治區產品品質監督檢驗研究院對烏魯木齊市某加油站銷售的0號車用柴油(Ⅵ)進行抽樣檢驗,結論為不合格。當事人銷售不合格車用柴油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品質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沒收當事人違法所得2.71萬元,並處罰款31.88萬元。
2.阿克蘇市某肥業有限公司生產銷售以次充好化肥案
2024年1月,阿克蘇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收到阿克蘇市人民檢察院移交某肥業有限公司生產銷售不合格化肥案。經查,該公司在其生產加工化肥自檢不合格的情況下,偽造化肥檢驗合格報告後進行生產銷售。當事人生產銷售化肥以次充好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品質法》第五條的規定,阿克蘇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沒收當事人不合格化肥65.54噸,並處罰款56.1951萬元。
3.伊寧市某傢俱有限公司虛構合同主體案
2024年2月,伊寧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某傢俱有限公司進行檢查,發現當事人以“成都某家私伊犁專賣店”名義簽訂合同。經查,“成都某家私伊犁專賣店”主體不存在,未註冊登記取得營業執照。當事人虛構合同主體資格的行為,違反了《合同行政監督管理辦法》第五條第(一)項的規定,伊寧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責令當事人限期改正,予以警告並處罰款5萬元。
4.烏魯木齊市某健康諮詢公司格式條款免責案
2024年1月,烏魯木齊高新區(新市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某健康諮詢服務有限公司進行檢查,發現當事人在經營場所內宣傳提示內容含有“貴重物品自行保管,如有丟失本店概不負責”等字樣。當事人在格式條款中免除自身責任的違法行為,違反了《合同行政監督管理辦法》第七條第(二)項的規定,烏魯木齊高新區(新市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責令當事人限期改正,予以警告並罰款3000元。
5.哈密市某燃氣公司違規收費案
2024年5月,哈密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某燃氣公司收費情況進行檢查,發現當事人存在向燃氣使用者收取已取消的計量裝置費用的行為。當事人亂收費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四條的規定,哈密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責令當事人改正,並罰款2.32萬元。
6.阿瓦提縣某新能源汽車充電服務公司使用未經檢定充電樁案
2024年1月,阿克蘇地區阿瓦提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依法對某新能源汽車充電服務有限公司進行日常監督檢查,發現當事人正在使用5台充電樁,但當事人無法提供這5台充電樁的計量器具檢定證書。當事人經營的5台充電樁未取得強制檢定證書即投入使用,違反了《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計量監督管理條例》第十二條的規定,阿瓦提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當事人處以罰款4000元。
7.瑪納斯縣商務賓館違規收取停車費案
2024年3月1日,昌吉州瑪納斯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根據群眾舉報,依法對某商務賓館停車場收費情況進行檢查,發現該停車場在收取新能源綠牌車輛停車服務費時,未按照收費標準扣除半小時免費時段的停車費,且與公示的收費標準不一致。當事人未按收費標準收取停車費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四條的規定,瑪納斯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沒收當事人違法所得1276元,並處罰款2552元。
8.吐魯番市某賓館哄抬住宿服務價格案
2024年2月19日,吐魯番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在對某賓館執法檢查時,發現當事人部分房間入住成交價存在較大幅度漲幅情況。經查,因吐魯番大風天氣實施交通管制,滯留吐魯番人員較多,當事人在成本未明顯增加情況下大幅提高住宿服務價格。當事人哄抬價格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四條的規定,吐魯番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責令當事人改正,沒收違法所得415元,並處罰款1037.5元。
9.墨玉縣某房地產經紀公司發佈虛假廣告案
2024年1月2日,墨玉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依法對某房地產經紀有限公司進行檢查,發現該公司發佈的海報上印有“買一層得三層”等虛假廣告內容。當事人以引人誤解的內容欺騙、誤導消費者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墨玉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責令當事人停止發佈廣告,在相關範圍內消除影響,並處罰款7700元。
10.焉耆回族自治縣某玩具店銷售無3C認證兒童玩具案
2024年3月26日,焉耆回族自治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依法對某兒童玩具店開展執法檢查,發現該店貨架上擺放的部分待售塑膠兒童玩具,未標註3C認證,該類產品已列入強制性認證目錄。當事人銷售未經認證的列入強制性產品認證目錄內產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第二十七條的規定,焉耆回族自治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責令當事人限期改正,並處罰款922.88元。
來源:新疆市場監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