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費容易退費難 法院判決獲點讚
更新于:2025-03-26 00:59:43

王郭驥

家住武漢市東西湖區的小李畢業後一直沒有找到合適的工作,聽說貨車司機很搶手,於是向某駕校支付了9000元駕駛培訓費,並簽署了《武漢市機動車駕駛員培訓合同》及補充協定,打算考個A照,找一份穩當的工作。

然而,小李在參加完科目一考試后,生病住院,被查出患有甲狀腺功能亢進症、高血壓病2級、2型糖尿病等疾病,醫生建議其不適宜駕駛貨車。因此,小李多次要求駕校退還培訓費利息,但雙方就退款金額及流程產生分歧,多次協商未果后,小李將駕校訴至法院。

在庭審中,小李表示,雖然雙方簽訂的合同中約定因學員自身原因不能按照預定時間參加培訓考試的一律不退費,但他的情況屬於因健康問題無法繼續履行合同,並非惡意違約。他同意扣除科目一的考試費用,但希望駕校能夠退還剩餘的培訓費用。

駕校認為,雙方簽署的合同及補充協議中明確約定了因學員自身原因不能按照預定時間參加培訓考試的一律不退費。因此,他們拒絕了小李的退費請求。

東西湖法院受理此案後,經過審理認為,原、被告簽訂的《武漢市機動車駕駛員培訓合同》及補充協定合法有效。然而,考慮到小李提交的證據可以證明其罹患可能影響駕駛的嚴重疾病,其通過培訓獲得A2類型駕照的合同目的實際已經無法實現。為防止形成合同僵局導致損失進一步擴大,從公平及效率原則出發,法院決定解除雙方簽署的合同及補充協定。關於退費問題,法院結合小李參加培訓的專案、終止時間、培訓情況等因素,酌情扣減30%后,判決駕校向小李退還培訓費用6300元。並駁回了其他訴訟請求。

近年來,預付式消費糾紛頻發,特別是在健身、美容、教育培訓、養老、旅遊等生活領域。消費者在選擇預付式消費時,應當核實清楚經營者的經營資質,並結合自身的消費能力、消費需求理性消費,一定要認真閱讀合同條款,瞭解商家的服務內容和退款政策切勿在商家“多買多得”“限時優惠”等宣傳行銷手段的影響下衝動買單。市場上也確實存在一些商家在收取預付費用后,變更經營場所造成消費者接受服務明顯不便、未經消費者同意將預付式消費合同義務轉移給第三方、承諾在合同約定期限內提供不限次數服務卻不能正常提供等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還有的商家在銷售服務合同中添加“任何情況下對預付費用不予退還”“記名預付卡遺失不補”等霸王條款。

根據2025年5月1日即將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預付式消費民事糾紛案件使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上述行為均屬於消費者可以要求解除合同、退還相應預付式費用的法定情形。商家的上述排除或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條款均屬於無效的格式條款。一旦發生上述情形,消費者可以選擇與商家協商。協商不成,應注意收集、保留好相關證據,如合同、收據、微信聊天記錄、宣傳手冊等,向工商管理部門反映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以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楊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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