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道路是公共空間的重要組成部分,其合理使用關乎市民的出行安全與便利。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許可,不得擅自佔用城市道路。近日,江寧路街道綜合行政執法隊接到市民反映,稱武定路某號存在擅自佔用人行道搭建圍擋的行為。執法隊員迅速回應,趕往現場檢查。
到達現場后,執法隊員發現施工方正在該處進行裝修施工,並佔用人行道搭建了圍擋。經現場測量,佔用道路長度為23米,寬度為0.2米,面積達4.6平方米,圍擋外緣至人行道側石的距離為4.8米。執法隊員立即在現場製作了《現場檢查筆錄》和《現場勘驗圖》,並拍照取證,固定了相關證據。隨後,執法隊員依法向施工方發出了《責令改正通知書》,責令其限期改正違法行為,並開具了《談話通知書》,要求當事人到中隊接受進一步調查。
在約談過程中,當事人對紅線範圍提出了異議。為了確保執法的準確性和公正性,中隊向靜安區市政工程配套中心發出了《執法協助函》,請求確認紅線範圍。區市政工程配套中心經過核實后回函:該位址處的紅線位於道路側石南側5米處,由此確認該處圍擋超出紅線0.2米。這一事實進一步明確了施工方的違規行為,為後續的執法處理提供了有力依據。
在確認施工方的違法行為后,執法隊員對施工方作出了罰款2500元的行政處罰,並監督施工方在規定期限內完成整改,拆除超出紅線範圍的圍擋,恢復人行道的正常使用功能。
後續,江寧路街道綜合行政執法隊將以此案為契機,進一步加強對轄區內城市道路的巡查和監管力度,及時發現違法行為,確保城市道路的正常使用秩序。執法隊還將加強與相關部門的協作,建立長效管理機制,共同守護城市的公共空間。
普法小貼士
法律依據:
《上海市臨時佔用城市道路管理辦法》第三條第一款:未經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佔用城市道路搭建、堆物、設攤、停放車輛或者從事其他妨礙道路交通的活動。
處罰依據:
《上海市臨時佔用城市道路管理辦法》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責令其限期改正,處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其中情節輕微的,可處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第十六條第二款:對逾期仍不改正的,代為清除占路物資,並收取代為清除費用。
記者:張琦
編輯:徐悅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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