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知名餐飲公司高管,“另起爐灶”幫母親開糖水店,被判賠15萬
更新于:2025-04-14 15:52:04

  餐飲公司的高管悄悄在外“另起爐灶”,

  當心觸犯法律構成侵權!

  廣州一家餐飲公司的高管一邊幹著公司的活兒,一邊在外“另起爐灶”幫母親開糖水店,這種“腳踏兩船”之事,被公司發現後告上了法院。近日,廣州市天河區法院審理了這宗案件,涉案高管被判賠償公司15萬元。

  糖水資料圖,圖文無關。圖/廣州日報新花城記者:駱昌威

  Y餐飲公司旗下主要品牌“M糖水”是主打特色廣式糖水的連鎖餐飲品牌,創設於2014年,全國有多家品牌門店,市場知名度和關注度比較高。2020年10月,左某入職Y餐飲公司。入職時,雙方簽訂了《勞動合同》,約定工作崗位為運營經理,負責廣州多家糖水鋪的運營、人事、採購等事項,並要求左某對公司業務有關信息進行保密。

  2021年11月,Y公司意外發現,左某從7月起偷偷在外經營“S糖水”。她將公司的糖水配方、製作流程及原材料供應商透露給其母親蔣某,指導“S糖水”的運作經營。同年9月,左某還將“S糖水”經營主體正式修改為由其母親登記註冊的某美食店。此事曝光後,左某主動離職。

  Y公司認為,左某是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依法對公司負有競業禁止義務,她私自在外經營糖水鋪構成從事與所任職公司同類業務的行為,違反競業禁止義務。Y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左某運營“S糖水”所得收入15萬元歸Y公司所有。

  左某辯稱,她並非Y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也未簽訂競業禁止條款。而且,她為母親經營的糖水鋪提供説明,並未透露過Y公司的資訊和商業秘密。此外,廣式糖水的品種及管理模式為市場周知,並非Y公司獨有,故“S糖水”不構成侵權。糖水產品不到一個月已全部下架,糖水鋪的營業額也達不到Y公司訴請的15萬元。

  天河法院經審理認為,左某作為Y公司高管人員,知曉其母設立美食店並對此提供説明,構成自營或為他人經營公司同類業務,依法判決左某支付Y公司15萬元。

  經辦法官郝銀清指出,根據新《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規定,高級管理人員對公司負有忠實和勤勉義務,自營或為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同類業務,所得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

  本案中,左某與Y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中明確約定左某為運營經理,結合工資表、付款憑證、微信聊天記錄等證據,可知左某屬於法律規定的高級管理人員。但左某在任職Y公司運營經理時,指導其母親蔣某製作糖水,並以其母親名義辦理了營業執照,更在2021年9月將“S糖水”的經營主體正式變更為其母親經營的某美食店。

  左某在雙方談話錄音中稱,涉及“M糖水”的產品均作下架處理等,可見左某明顯知曉其母親蔣某經營美食店售賣糖水併為此提供了説明,存在為他人經營任職公司同類業務的行為,依法應將違反競業禁止義務所得收入歸入Y公司所有。

  根據左某在談話錄音中的自述,“S糖水”經營範疇包括了外賣訂單和團體訂單,此前談下的訂單量為1天800單至1000單,其中團體訂單獲益10%。在左某拒絕提供“S糖水”的銷售數量、金額等營利相關證據的情況下,Y公司以“S糖水”營業之日至左某離職之日為期,按照糖水單價20元/份及錄音提及的銷售量1000份/日計算,要求左某支付“S糖水”營利款15萬元的訴請符合常理,法院對此予以支援。

  法官提醒,競業禁止是指禁止或者限制與特定營業具有特定關係的特定人從事有競爭關係的營業活動。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在任職期間,另行設立其他公司與其任職公司經營同類業務,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規定的高級管理人員競業禁止行為,違反了高管對公司的忠實勤勉義務,高管因此獲得的收益依法應當歸還其任職公司。

  法官在此提醒,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在任職期間應恪守忠實勤勉義務,莫要抱有僥倖心理,做“腳踏兩船”之事,以免竹籃打水一場空。

  文/廣州日報新花城記者:章程 通訊員:鍾曉丹

來源:廣州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