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摔傷誰之責?
更新于:2025-04-13 09:57:53

周倩文

施工過程中工人不慎摔傷,賠償責任應由誰承擔?近日,武漢市青山區法院依法審結一起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案件,並作出公正裁判。

2023年5月,某建築公司與包工頭李某簽訂施工合同,約定由李某帶隊完成某廠房的鋼結構搭建工程,施工高度約4—5米。施工期間,工人王某在鋼樑上作業時,將安全帶系在未完全固定的臨時支架上。李某無證操作吊車調整鋼梁位置,導致支架失衡滑落,王某因安全帶固定點脫落從高處墜落受傷。

王某經醫院診斷為多處骨折,鑒定為九級傷殘,誤工期180日,護理期、營養期均為90日。2024年6月,王某將李某及建築公司訴至青山區法院,要求賠償損失。

李某辯稱,其與王某是合夥幹活,並非雇傭關係,且王某自身未規範系安全帶,應自負責任。建築公司則認為,其與李某簽訂了施工合同,明確約定安全事故由李某全責承擔;王某是李某雇傭的工人,公司無直接管理關係,不應擔責。

青山區法院經審理認定:李某作為施工召集人,無證操作吊車且未確保作業安全,存在重大過錯;王某未將安全帶系於固定點,未盡安全注意義務,自身存在一定過錯;建築公司將高空作業工程發包給無資質的個人團隊,選任不當,需承擔相應責任。

青山區法院最終依法判定各方按過錯比例分擔責任:李某承擔70%、王某自行承擔30%,並判決建築公司與李某對王某受傷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判決后,各方均服判息訴。

法官提示:

1.雇主需為勞務人員提供安全保障,違規操作須擔責;

2.勞動者應嚴格遵守安全規範,避免因自身過錯減輕他人責任;

3.發包方須審慎核查承包方資質,否則可能承擔連帶責任。

高空作業風險高,安全規範要記牢。各方責任須明晰,依法維權有保障。青山區法院將秉持司法為民初心,以司法力量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警示安全生產責任主體,為優化轄區營商環境貢獻青法力量。(向綺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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