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婷婷
“這款高顱頂捲髮造型非常適合你!”在某網紅理髮店內,造型總監Tony正在向猶豫不決的王女士推薦當季爆款髮型。在反覆確認“絕不會翻車”的承諾後,王女士終於坐上了美髮椅。
幾個小時後,望著鏡中煥然一新的法式慵懶卷,王女士忍不住舉起手機自拍。此時Tony突然從工作台取出專業相機:“這麼美的造型必須留個紀念!”看著理髮師圖拍得不錯,王女士也要來了電子版存入手機。
誰也沒想到,這張看似尋常的“顧客照”,竟在一周后悄然出現在某生活服務平臺。在“點擊搶同款設計師”的醒目標題下,照片下湧入數條評論:“小姐姐發量慕了”“這是真實顧客嗎?太好看了。”更令王女士“鬱悶”的是,商家不僅未作任何面部處理,還將其照片置頂在店鋪展示區。
看著自己的照片,王女士氣得火冒三丈:“照片連馬賽克都沒有,同事都笑我兼職當託兒!”可理髮店老闆的回復讓她更窩火:“當時拍照您也沒反對啊?我們這是幫您免費宣傳呢!”連續三周“拉鋸式”溝通無果后,王女士攥著手機截圖,來到了武漢市江岸區人民法院百步亭社區人民法庭。
法院受理后,經雙方同意啟動先行調解程式。調解中,理髮店老闆感到“莫名其妙”——“現在哪個商家不拍圖,用顧客照片宣傳不是很正常嗎?”
“您這是認知誤區……”承辦法官周靜取出民法典,向理髮店老闆指出關鍵段落:“‘未經肖像權人同意,肖像作品權利人不得以發表、複製、發行、出租、展覽等方式使用或者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商家留存顧客影像時,必須明確告知使用範圍,特別是涉及商業宣傳時,‘沉默不等於同意’,王女士沒有明確同意就不能擅自使用。”
在周靜的耐心調解和細緻普法下,理髮店老闆終於認識到問題,“我們在平台發照片,有時候發朋友圈,主要是宣傳自己的手藝……現在我知道了,顧客的照片不能隨便用。”最終,雙方達成調解協定,理髮店老闆當場刪除涉案照片及關聯評論,並賠償了王女士500元。
法官提示:“宣傳有邊界,同意不可省。”
肖像權糾紛多源於部分經營者法律認知的模糊。消費者接受服務時同意被拍照,不等於默許經營者公開使用其肖像。通過網路平台進行宣傳,本質是商業行為,應事先取得消費者的明確同意。
經營者若需使用顧客形象用於宣傳,要做到事前告知,明確說明拍攝用途;事後審核,發佈前再次確認顧客同意;顧客要求“打碼”處理或刪除的,應及時回應。同時,注意對無意入鏡的顧客進行模糊處理。
對於消費者,在發現自己的照片未經同意被商家使用後,要注意及時留存證據,立即截圖、錄屏,積極交涉與商家協商刪除;協商無果時,可向平台投訴下架,或提起訴訟,要求停止侵害、賠償損失。
一張照片,承載著人格尊嚴與法律尊嚴,網路時代,它既可能成為經營者的引流利器,也可能化作侵權的“鐵證”。經營者唯有尊重消費者權益,方能贏得市場信任;消費者亦可大胆維權,對侵權行為說“不”。(姜泰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