嚴遠
施工方違法偷排總包方不可免責
在建築工程等領域,當分包方實施了偷排泥漿污染河道的違法行為后,總包方可以用“不知情”作為擋箭牌,置身事外嗎?
近日,記者從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檢察院獲悉,該院通過檢察公益訴訟一路追責到底,將總包方和分包方一併納入了民事責任體系,由具體排放單位和總包方、分包方等共同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為今後同類型案例辦理提供了借鑒依據。
2023年夏天,浦東檢察院公益檢察室接到河道管理部門移送的線索,當地一處河道內出現大量泥漿淤積,調查發現系某公司違規排放工程泥漿所致。經上海市環境科學研究院鑒定,違規排放的淤泥量為1.15萬立方米,涉及1.3萬多平方米河道,造成的環境損害金額為289萬余元。
“我們調查發現,該工程總包方沒有盡到嚴格的審核義務,將項目發包出去后,沒有及時監督對方辦理建築垃圾處置證等,最終導致排汙工作落到了一家沒有上海市工程泥漿運輸資格的公司頭上。”浦東檢察院公益檢察室副主任曹志蘭說,根據民法典共同侵權理論,總包方、分包方應對環境損害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在上海某建築公司花費197萬余元完成河道清淤和水質治理,並通過上海市環境科學研究院評估后,與環境損害金額之間還有92萬余元差額,這筆錢該怎麼辦?
今年1月,浦東檢察院召開公開聽證會,與工程總包方、某工程公司、某建築公司簽訂民事公益訴訟訴前磋商協定。協議明確,三家公司需連帶賠償環境損害賠償金92萬余元,由某工程公司向公證處資金監管賬戶轉帳。這筆錢可用於浦東同類環境要素的替代性修復,或通過認購碳匯等方式,實現生態環境及其服務功能等量恢復。
辦理該案的浦東檢察院檢察官雷瑤說,環境污染的修復費用較高,個人有時難以承擔,如果能將建築工程總包方、分包方共同納入民事賠償的“責任鏈條”,不僅能讓違法者再無“甩鍋”空間,還能確保生態環境得到有效修復。
(來源:解放日報 記者 王閒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