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小區里的一隻流浪貓不慎抓傷了業主家3歲多的孩子。業主要求物業負責,而物業則因流浪貓找不到主人而推諉,並且,物業表示,本小區內一位愛貓人士將自己給流浪貓製作的過冬貓窩放置在社區綠化帶內,並且每天定時定點去投喂流浪貓,導致業主家三歲孩子去綠化帶玩耍不慎被貓咪抓傷,應該由這位投餵流浪貓的愛貓人士負責。
男子被流浪貓絆倒致傷殘,投喂者賠24萬的案件衝上熱搜,爭議較大,是因為大家認為只是偶爾投喂,卻要擔責。那這樣來說,是不是我給流浪漢一次施捨,後續他犯罪了,我也要擔責。
其實事實不是這樣的,投餵流浪貓是否應該擔責,要視具體情況而定。如果僅僅是偶爾投喂,並不需要承擔責任。但若長期、經常性投喂,則會被視為“飼養人”或“管理人”,需要承擔責任。因為流浪貓無主人,投喂人的投喂行為長期發生在特定場所,致使流浪貓產生心理及行為依賴,並活躍於這一特定場所,增加了此類場所內他人人身安全受威脅的風險,某種程度上,投餵行為已經間接成為一種事實的豢養行為,可以理解為“飼養人”或“管理人”。
律師表示,一旦投喂人被認定為“飼養人”或“管理人”,依據《民法典》第1245條規定,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你怎麼看好心投餵小動物,小動物傷人後,卻要承擔法律責任呢?
校對 廖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