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家車位裝護欄,法院判決恢復原狀
更新于:2025-03-26 03:13:21

【案例苑】

●案情:徐女士是某社區地下車庫A車位的所有權人,侯先生是B車位的所有權人,兩車位位置左右相鄰。侯先生認為徐女士開關車門時多次剮蹭其車位上停放的車輛導致其財產損失,便在自家車位上加裝兩個護欄。徐女士認為侯先生沒有證據證明他的車輛車門上的痕跡是由徐女士剮蹭所致,且他加裝護欄的行為影響到自己使用車位。雙方協商未果,徐女士遂將侯先生訴至法院,請求判令拆除護欄。

●判決:根據民法典規定,不動產的相鄰權利人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相鄰關係。法院審理認為,侯先生加裝護欄的行為,對徐女士進入車位、上下車等正常使用車位的行為都會產生較大影響,且未舉證證明其車輛受損與徐女士有關,因此支援了徐女士拆除護欄的訴訟請求。

●說法:本案涉及民法典規定的一項重要民事權利,即相鄰權。相鄰權是指不動產相鄰各方,為便利使用共有部分,在不損害他人權益的前提下依法享有的權利。

民法典第291條規定,不動產權利人對相鄰權利人因通行等必須利用其土地的,應當提供必要的便利。不動產權利人相互間應給予便利,同時相互負有“容忍義務”。根據民法典第296條,不動產權利人因通行等利用相鄰不動產的,應當盡量避免對相鄰的不動產權利人造成損害。比如建造圍牆不得影響鄰居房屋採光、樓道內不得堆放雜物阻礙通行等。相鄰權之所以常常被忽視,主要在於相鄰權利人“遺忘”了權利行使的邊界。比如在本案中,侯先生為防止車輛被剮蹭,加裝護欄的行為,就影響到了徐女士的停車便利。

本案的判決重申了公民行使權利的邊界是以不損害他人的合法權益為前提,尤其是相鄰權這種容易被忽視但很重要的權利。也只有如此,人們才能在享受城市化帶來便利的同時,共同維護一個和諧、有序的社區環境。

(本報記者王金虎整理)

【來源:光明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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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26 04:14: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