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丨起訴微信群辱駡自己的6名同學,為未成年人維權打了個樣
更新于:2025-03-26 01:20:28

受害者都應該像小文一樣拿起法律武器,保護自己

在同學微信群中辱駡他人會承擔什麼責任?日前,連雲港一中學6名學生因在微信群內辱駡同學成為被告。最終,法院判令6名被告以書面形式向原告賠禮道歉,同時,6名被告還需賠償原告維權開支費用6000元。因6名被告系未成年人,上述賠償責任應由其法定代理人承擔。

不少網友表示,判得好,希望這項判決能夠成為典型判例得到全國推廣。

據報導,未成年人小辛作為群主,在微信群“品茶大會”內頻繁發表辱駡、嘲諷、詆毀小文的言論,並且得到其他群友的“支援”,不時還有人發來P圖製作醜化小文的表情包。看著群裡惡意滿滿的聊天記錄,小文的憤怒可想而知。

在以往有關校園欺淩的事件中,通常伴隨著嚴重的校園暴力,但其實,這一類侮辱、誹謗及損害未成年人形象的行為同樣屬於欺淩——按照未成年人保護法,學生欺淩是指發生在學生之間,一方蓄意或者惡意通過肢體、語言及網路等手段實施欺壓、侮辱,造成另一方人身傷害、財產損失或者精神損害的行為。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通過網路以文字、圖片、音視頻等形式,對未成年人實施侮辱、誹謗、威脅或者惡意損害形象等網路欺淩行為。

面對網路欺淩,小文將此事反映給了學校,學校迅速展開調查,對小辛等人作出了嚴重警告處分。同時,群內的11人也都被要求簽署保證書,承諾不再發生類似行為。小文的維權意識與勇氣值得點讚,這也為未成年人勇敢維權做出了榜樣。更難能可貴的是,小文的維權沒有就此止步,她還以小辛及5名舍友侵害了其名譽權為由,將6人訴至法院,要求他們賠禮道歉、賠償精神損失及維權費用。法院的判決無疑給小文撐起了腰。

自然人享有名譽權等民事權益,嚴重的校園欺淩行為不僅要承擔校規校紀的處罰,更需要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民法典》列舉的十一種民事責任承擔方式,大部分並不排除未成年人,特別是名譽侵權。近年來,在微信群中辱駡他人被判名譽侵權的案例並不罕見,那麼,是否侵權該怎麼判斷?

名譽的核心是一種社會評價,名譽侵權的後果是社會評價降低。既然是社會評價,就需要被一定範圍內的社會公眾所知悉,因此在微信群內辱駡他人是否涉嫌名譽侵權,微信群的組成特徵也是考量因素。根據最高法發佈的第143號指導案例,不特定關係人組成的微信群具有公共空間屬性,公民在此類微信群中發佈侮辱、誹謗、污衊或者貶損他人的言論構成名譽權侵權,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此外,相較於陌生人組成的微信群,“粉絲群”“業主群”“同學群”等特定圈子,主要集中於熟人關係,熟人關係決定了在這些群內發佈針對某人的侮辱性言論,可能會給當事人帶來更大的精神創傷。

換句話說,這些熟人組成的“半封閉”群聊,依然屬於一個緊密的小社會,系統性、持續性的貶損行為,對受害人名譽帶來的潛在傷害也會更大、更直接。因而這類行為,特別是涉及未成年人之間的欺淩行為,都需要承擔名譽侵權的責任。

但凡涉及違法行為,沒有什麼年少輕狂,每個人都要自負其責,而面對同學之間的語言傷害,受害者們都應該像小文一樣拿起法律武器,保護自己。

紅星新聞特約評論員 柯錦雄

編輯 汪垠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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