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新認識中國女性丨法律史視野下的女性財產權益
更新于:2025-03-26 00:28:25

《中國的婦女與財產(960-1949)》是一本探討中國古代婦女財產權變遷的經典之作。作者白凱從法律史和婦女史的角度出發,詳細闡述了宋代至民國,女兒、寡婦、妾等不同女性群體在財產繼承方面的實際狀況和變化趨勢,讓我們看到了中國女性在歷史長河中的種種境遇。近日,廣西師範大學出版社·大學問與中信書店、Xmind共同發起的“重新認識中國女性歷史”系列沙龍邀請天津商業大學法學院講師趙珊、北京理工大學法學院助理教授蔣正陽,一起重新審視近千年來中國家庭財產繼承體系中女性的角色與地位,探索法律與歷史交織下的女性財產權益變遷。

《中國的婦女與財產(960-1949)》,[美]白凱著,劉昶譯,廣西師範大學出版社2024年7月出版

二十多年前,該書英文版和中譯本問世後,迅速在學術界引起了廣泛關注與熱議。有學者明確指出,“她(白凱)不僅為未來的法律史和女性史研究畫下了基準線,還為該領域學者的進一步討論提供了充足的材料”。請兩位老師談談這本書的重要性/突破性在哪裡?

趙珊:這本書的英文版問世至今將近26年了,為什麼在法律史、社會史和文化史上,我們一直不斷地提到這本書?首先,它突破了以往以男性財產繼承為中心的視角,轉而引入女性的視角。中國傳統的家庭財產繼承,是以男性為核心的,女性似乎被隱身了。但是從白凱的研究中可以看到,婦女不是和繼承完全沒有關係的,她通過拆分兩個概念說明瞭這一點,一個是“分家”,一個是“承祧”。女性可能在分家的過程中,最多獲得一份妝奁,就是我們常說的嫁妝,但是在承祧的過程中,女性其實有非常大的可能參與財產的分配,也就是享有一定的財產權利。作為一名女性學者,白凱從女性的主體性角度來切入這個問題,是對既往研究的重要突破,這也是這本書之所以能夠得到持續關注的一個重要原因。

其次,這本書涵蓋了將近1000年的時間跨度,這種長跨度的歷史研究是非常難以駕馭的,涉及不同的朝代、社會風俗的轉變、政治的轉變等等,討論這麼長時段的法律問題也是非常困難的,但是這本書非常好地駕馭了婦女財產權利在將近千年之中的轉變歷程。

再者,雖然從題目中好像看不出這本書和法律直接相關,但是它考慮的都是法律上的問題。這本書成書於上世紀90年代,當時白凱和黃宗智兩位老師開創了在法律史研究中大量使用基層司法檔案這一研究傳統。這本書中也使用了400多個案例,從中可以看到,當時那些女性是如何利用法律或者如何被法律所期待,在法庭上是如何維護自己的權益,或者是自己的權益如何被侵犯的。書中的案例具體而真實,而不只是從巨集大敘事的角度來表述的。

我覺得,正因為以上三點,使這本書能夠在出版后的20多年中不斷地被重複、不斷地被提及、也不斷地被模仿。

蔣正陽:這本書實際上梳理出了一個非常詳細的、960-1949年間的婦女繼承權的變化。

剛才趙老師已經講到,女性視角是這本書一個非常重要的,或者說有開拓性的部分。具體到古代社會,婦女其實就是作為妻子、作為女兒、作為妾的女性,她們有不同的身份,在這三種身份當中,她們的繼承權有非常大差別。如果從儒家對法律的影響來看,我們會以為是男子、兒子去均分財產,沒有婦女什麼事。在日本學者仁井田陞和滋賀秀三的研究看來,確實是這樣,如果說宋代女兒可以有一定的繼承權,那也是歷史的例外。

但是白凱從女性的視角發現了分家和宗祧繼承的不同,也就是說,其實是有1/3的女性,在她當女兒和當妻子的過程中,會出現獲得繼承權的情況,即作為女兒卻沒有兄弟,或者作為妻子卻沒有生出兒子,在這樣的情況下就不通過分家來繼承,而是選擇一個繼子,通過宗祧繼承來繼承。所以在這樣的情況下就會存在女性有繼承權的空間。

這本書的另一個特點是使用檔案去研究。為什麼要用這些司法檔案?因為如果只看法律條文,比如說宋刑統、大明律、大清律例,好像是看不到女性財產權有什麼變化。但是當我們研究司法案例會發現,一些成為寡婦的人通過向縣官起訴去爭取自己的財產權,這就呈現出跟法律規定不太一樣的畫面。法律實踐跟法律的表達或者官方宣介的情況存在一定的衝突。

具體到使用什麼樣的檔案,如果只看中央檔案,有可能它跟地方州縣的審判又有所不同,所以白凱用到的四川巴縣檔案、順天府寶坻檔案,還有臺灣淡水新竹檔案,在地域上有比較全面的覆蓋性,同時涉及了基層法院以及較高級別的省級法院。

最後一點觀點上的突破。研究法律史的都知道宋代“女兒給半”,這是日本學者通過研究《名公書判清明集》發現的,即女兒可以繼承兒子能夠繼承份額的一半,這是一個非常重要的規定。但是這本書通過論證直接推翻了這個認識,白凱認為這不是分家的一個原則,而是宗祧繼承的原則。這是一個觀點上的突破。另一個觀點上的突破,就是婦女繼承權的歷史圖景的變化,它從宋到明清再到民國有一個逐漸增進,又倒退一點點,再增進的變化。稍後我們會再介紹到。

沙龍現場

白凱認為宋代“女兒給半”這件事並不是像之前以為的那麼具有先進性,那麼,請兩位老師談談“女兒給半”在實際操作上為什麼沒有實現所謂的財產上的平等分配?

趙珊:“女兒給半”長久以來是法律史上的一種“成說”,白凱在這本書裡非常清晰有力地反駁了這個觀點。中國長久以來的傳統是男性繼承,即常說的“諸子均分”。到了宋代,一些文獻中的案例體現出好像女兒可以得到相當於兒子一半的家產,所以很多學者據此認為宋代有“女兒給半”的法律,還推測可能是源於商品化經濟的發展。本書通過細緻地分析仁井田陞先生所使用的劉克莊的兩個案件,推翻了這一成說。這個案件的分析非常之精妙,抽絲剝繭層層遞進,讀者可以自己去體會。

蔣正陽:雖然日本學者認為宋代存在這一規定,即女兒在分家的時候可以得到兒子份額的一半,但是這兩個案例都在《名公書判清明集》裡。這裡我先簡單介紹一下《名公書判清明集》,它是宋代的案例彙編。名公就是當時非常有名的官員、文人或者非常優秀的司法官,其中就包括我們這裡講到的劉克莊,還有我們熟知的儒者真德秀等人。劉克莊審了一個案子,一個男子只有一個女兒,沒有兒子,所以他招了一個上門女婿,並且答應上門女婿在自己去世後分給他一半的家產。在他去世的時候,他的遺腹子正好出生,那麼他又有自己的兒子了,當然他的兒子就應該繼承他的全部家產,那女婿就不樂意了,因為生前明明答應了要給我分一半的財產,現在怎麼全成兒子的了,於是他起訴到了衙門。衙門認為,按規定女婿是沒有任何資格去爭家產的,如果說需要分配給女婿部分財產,也是基於女兒的關係。這裡劉克莊就引用了一個條例。這個條例的核心內容是分家產的時候因為“女兒給半”的規定,所以女兒、女婿一起可以得到兒子所能夠得到的家產的一半,於是該案司法官就把家產一分為三,兒子得到兩份,女兒得到一份。正是因為劉克莊提及了這個規定,日本學者就認為宋代確實有“女兒給半”的法律規定。但是我們如果看宋朝以後的各代,“女兒給半”的規定反而沒有了。為什麼在宋以前沒有“女兒給半”,宋以後也沒有女兒給半,單單是宋朝有這個規定?

白凱對這一結論提出了質疑。在論證過程中,她對比了《名公書判清明集》的不同版本。劉克莊的這兩個案例在宋代的版本里是沒有的。日本學者看的版本是明朝再版的案例集,也就是說明朝版本納入了劉克莊的兩個案例,為什麼宋朝當時不放這兩個案例呢?白凱的論證是,這兩個案例也許確實跟當時其他司法官理解的法律是不一樣的,劉克莊的判決存在一定的誤解。最終白凱的推論是,“給半”指的是承祧的情況下“給半”,按照宋代法律的規定,承祧的情形中確實是“女兒給半”的。如果一個家庭中長輩去世,只剩一個女兒,這個時候財產分給女兒一半,國家拿走一半。通過以上論證,白凱推翻了女兒財產“給半”的誤解。

宋朝時,女性的權益有所提升嗎?這種提升體現在哪些地方?

趙珊:這好像是法律史上的一種“成說”了,現在很多法律史教材上還會保留這一說法,甚至還產生了差異,說“女兒給半”,有的說是全部家產的一半,有的說是兒子財產的一半。

其實不論怎麼解釋,這個觀點反映了女兒在宋代能夠獲得一定的財產繼承權。尤其是在“戶絕”的家庭,也就是說這個家庭里沒有成年的男性來承繼宗祧的情況下,女兒可以獲得一定的財產。如果和之後的明清時代相比,大家也會發現宋代的女兒確實能夠在沒有兄弟的情況下繼承父親的財產。

蔣正陽:宋代的規定跟唐代有一定延續性。唐代其實也規定了在一個家庭沒有男性繼承人的情況下,財產就先歸男性的其他的親屬,如果也沒有這些親屬的存在,那就全部歸女兒。到了宋代國家又主張了財產的一部分,即絕戶制度。我們說“戶”,對於家庭來說,是父系宗族的延續,但是對於國家來說,戶其實是徵稅或者是要求勞役、賦役的單位。在絕戶的情況下,提供賦役的單位就消失了,國家如何去挽回賦役單位消失的損失,一個方法是從絕戶的財產里取走一部分,也就是說女兒繼承其中的一部分家產,國家拿走一部分的家產,通過這樣的規定,保證了國家在徵收賦稅或者是徵收勞役方面的需求。

到了明清時代,寡婦的繼承權在某一種程度上得到了提高,但是這種提高跟當時的貞潔崇拜是有關係的。貞潔觀念如何影響女性的財產繼承權?

趙珊:舉個例子,明代初期有一個新的法律規定對婦女的財產繼承權產生了重要影響,書中稱為“強制侄子繼嗣”。寡婦在丈夫去世且無子的情況下,宗族要為她選擇一位嗣子,強制侄子繼嗣就意味著要從昭穆相當的侄子輩里邊選一個關係最近的來承嗣,這稱為應繼。在這種情況下,寡婦對於選擇這個繼子沒有任何發言權。在此之後,正是由於貞節觀念的推動,不論是寡妻還是寡妾(正妻也已去世的情況下),只要是留在家裡為男方守貞不再嫁,就能夠在擇繼問題上享有主動權,選擇一個自己喜愛的晚輩來承嗣,這稱為“愛繼”。看似好像只是一個繼承人的區別,但實際上這也影響到這位孀婦的財產權益,首先如果她選擇的繼子年齡較小,那麼她實際上能夠獲得整個家庭財產的監護權,其次是她與自己看中的繼子的關係相對來說會比較融洽,對於她以後的生活來說會比較有利。

所以從中可以看到,對貞節的看重其實是放鬆了明初“強制侄子繼嗣”規定對寡婦財產權利的限制。當然這一切的前提是,這位婦女要留在這個家中守貞不再嫁,所以從寡婦個人權利角度來說似乎貞節觀念對她也是個限制。

蔣正陽:寡婦選誰來做自己的繼子這件事為什麼重要?我們來看這本書中的一個案例,有一個老太太80歲了,按照應繼的順序,作為她的繼子的人選是一個70歲的堂侄,也是一個老年人,繼子過來之後,不僅要延續夫家的血脈,還要照顧留下的孀妻,即以兒子的身份來照顧這位老太太。那對於寡婦來說,能不能跟繼子和睦相處,對於繼子的選擇來說是非常重要的。在諸多的侄子里,如果可以選一個長得很可愛的,或者選一個非常賢能的,都能夠很好地照顧這位寡婦,也更能夠體現其個人利益。所以明代法律規定強制以血脈最近的侄子為嗣,其實是對寡婦的原有繼承權或者說財產監護權的一種限制。但在貞節觀念的約束下,守貞的婦女的這種權利限制則不再成為一個問題。

我們通常提及貞節的烈女或者是孀婦,會將其視為封建社會對於女性的極大的壓抑。但白凱的研究卻發現在這種壓抑當中,其實又賦予了守貞婦女一定的權利。一般來說,在普通農業家庭中,依附於夫權或者父權的婦女沒有在公共場合的議事權,在家族裡的地位是比較卑微的。然而,如果這些婦女達到了守貞的要求,我們這裡說的貞節婦女,是因守貞受到旌表的那些婦人,即她們在30歲以前就喪失了丈夫,在之後的20年裡面,她們一直也不再嫁給新的人,繼續留在夫家。到了50歲的時候,朝廷就會旌表她們,給她們立一個牌坊,甚至皇帝還會給有的貞潔孀婦賞予黃金來方便她們在沒有丈夫的情況下可以繼續生活。

當然旌表的年歲也是隨著時代變化的,因為能做到上述要求的人很少。但是朝廷為了表明自己統治期間道德風尚良好,貞女或者烈婦並不比其他歷史時期少,怎麼做呢?只好縮短守貞的時間。本來50歲以上的孀婦才能被旌表,現在對於不到50歲就去世、但已經守貞10年的,也給她立一個貞節牌坊。後來,甚至縮短到只要為丈夫守貞6年,也可以立一個貞節牌坊。

那麼這個貞節牌坊除了剛才講的獲得朝廷褒獎,並且朝廷賜給一些賞金之外,還有什麼實際的好處呢?實際上,守貞婦女獲得了原本在父權社會中完全沒有的權利。首先,守貞婦女的家庭成員可以獲得朝廷賦稅上的減免,甚至本來朝廷要從這家徵勞役,現在可以減免或者豁免勞役。由於守貞婦女給整個家族帶來了很多利益,在家族中當然會獲得更多的重視。縣官判案的時候也會考慮到,來告狀的寡婦如果是節婦,那麼應該怎樣處理她和夫家的糾紛。具體到選擇繼子,縣官也會順節婦的心意。比如法律規定必須得選血緣最近的侄子,寡婦卻要選一個血緣更遠的堂侄怎麼辦?畢竟將來繼子是要跟她一起生活的,縣官就會考慮允許她選喜歡的堂侄作為繼子。從這個方面我們可以看到,守貞這種非常不合理的要求,其實對於那些受到了旌表的婦女來說也帶來了一定的利益。

看起來節婦好像是在財產繼承權上更有話語權了,但其實是讓渡了自己再嫁的權利。明末清初,兼祧繼承開始盛行。俞樾的《俞樓雜纂》提到:“大宗和小宗都可以兼祧,只是對親生父母和兼祧父母的守孝年限不同。”隨著封建集權不斷地加強,家長制呈現出新形式,兼祧制度可謂是宗祧繼承制度的進一步發展。那麼,宗祧、承祧、兼祧以及涉及大宗小宗,分別是指的是什麼,與財產繼承都有什麼關係?

趙珊:宗祧其實和祭祀有關。宗指的是供奉祖宗的廟,祧是指供奉遠祖的廟,可以簡單理解為代表家族的血脈傳承,能夠延續祭祀的責任,也延續家族的財產。自古以來能夠獲得宗祧權利的肯定是男性,宗祧繼承簡稱承祧,就是繼承先祖的宗祧、血脈的意思。

關於大宗小宗的問題,要追溯到西周的分封制,比如說一個諸侯有好幾個兒子,其中的嫡長子能夠繼承他的爵位和身份,餘子就分封到別的地方去了。在這個過程中,嫡長子這一脈就叫大宗,其他兒子就是小宗。假如嫡長子又有好幾個兒子,之後分封的時候,也是他的嫡長子繼承了他的大宗,其他兒子又會變成小宗。在很多世代延續的大宗族里,一直下來的大宗會承擔整個宗族的很多責任,也掌握了宗族的一些權力。

所謂兼祧。兼就是兼而有之的兼,兼祧是一種非常獨特的現象,比如說兄弟三人,只有其中一個生出了一個兒子,其他的都沒有兒子。在這種情況下這一個男孩既承繼他父親這一脈,也承繼他大爺和叔叔的宗祧,這就稱為一子兼祧三門,當然也有一子兼祧兩門的情況。那麼這個唯一的男性後代就要承擔贍養、祭祀等等的責任,但也會繼承幾門的財產,而且還可能娶多位妻子。舉個例子,最簡單的一子兼祧兩門,這位男性後代承繼父親和叔叔兩方的宗祧,父親會給他娶一房妻子,叔叔也會給他娶一房妻子。這兩個妻子各自生的兒子分別承繼父親和叔叔兩房血脈上的延續。那麼,這兩房為他娶的妻子有沒有誰是正妻誰是妾的區分?明清時期的社會慣習是把她們當作平妻,認為她們的地位是相當的,因為她們各自承祧不同的門戶。但是實際上很容易產生問題,比如當一子承祧兩門的這位男子去世之後,在兩房財產混同的情況下,哪一房的妻子享有財產監護權,這時候就可能會因為誰是妻誰是妾、誰先誰後的問題產生爭議。

蔣正陽:大宗小宗不是固定的,它是相對的。比如說諸侯相對於天子的這一脈是小宗,但它相對於自己諸侯國內的其他支脈又是大宗。除了天子這一脈之外,其他人可以說既是大宗又是小宗。熱播劇《知否》裡面的一個著名片段是明蘭關於立嫡立長的討論,這一段充分體現了明蘭的智慧。她說賢與不賢是容易偽裝的,但是嫡長順序是生來就決定的,這種順序是更不容易引發糾紛的一種繼承方式。兼祧也是一樣的,它原本是適用於大宗的繼承的方式,因為只有大宗擔心血脈斷掉,所以允許次支來兼祧這一宗,使這個血脈延續。對於普通人來說,五世之內是可以斷的,所以兼祧一開始不適用於普通人,但是到了後來,因為這些斷絕的分支不斷要找遠親來繼承,甚至找外姓作為繼承人,比如說李氏家族沒有後代了,找一個王氏的後代來當李氏家族的繼子。在禮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的時代過去後,原來大宗使用的兼祧之禮就向下適用到庶人了,所以民間採用了這種做法,法律根據實際情況的發展也承認了兼祧的合法性。當然,正如趙老師提到的,兼祧仍然區分妻和平妻,她們有完全不同的法律地位。

兼祧制度出現,對於女性的繼承又有了一些影響,但這種影響其實對於妻和妾來說是完全不一樣的。那麼,老師可否談談不同階層不同身份的女性在財產繼承的變遷中獲得的權益有什麼不同?

趙珊:我覺得在女性繼承這個問題上,不論是古代還是現代,更突出的問題其實不是來自階層,而是身份。女性在繼承時所面臨的差異其實是由於不同的身份,比如是作為家裡沒有兄弟的女兒,還是作為沒有丈夫也沒有親生子的寡婦,或者說是作為妾,等等。

以妾來說,在清代,大清律例中有很多用來規範妻的行為的條款,同樣可以用來規制妾,甚至有一種妻妾並論的感覺。其實在唐或者是唐以前,妾的地位基本可以說是比較高級的婢女,在家庭中的身份遠沒有清代的妾高。明清時期對貞節觀念的重視,使守寡的妾在很多情況下享有和寡妻基本相同的權利,比如說在家長和正妻都已經去世的情況下,寡妾也有擇繼的權利。而在更多的情況下,妾不能享有正妻在家庭中的地位和財產權利。

但是到了民國時期又變得不一樣了,男女平等和一夫一妻的思想反映在法律中之後,妾的地位變得非常尷尬,面臨的現實問題是如何處理社會中仍然廣泛存在的妾。民國初期的時候,立法者認為納妾不是婚姻,所以沒有違反一夫一妻制。後來的國民黨法律將納妾視為通姦,而中國共產黨的法律始終將納妾認定為重婚。雖然他們對納妾這一行為的定性不同,但他們都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妾的財產權利,能夠從男方那裡獲得經濟扶養。

從法庭案件中可以看到,更多是都市裡的女子受到新的思想薰陶后,去法庭上拿起法律武器維護屬於自己的那份權益。因此除了身份之外,如果說到階層,那麼更可能是民國時期都市和農村的這種區別,當然有很多婦女團體在城市組織活動、很多報紙期刊尖銳地討論這些議題,那麼城市婦女會更多接受到新思想,也更容易走上法庭去維護自己的權利。

蔣正陽:不同的階層在遺產繼承上受到的影響不同。比如《名公書判清明集》中有一個孤女去贖回自己爹爹賣出的田產,價值87貫,在當時應當也是比較貴的一份財產。到了1940年的北平,有一個案件是母親告自己的兒子太敗家了,丈夫留下的財產被兒子敗得只剩一套房子,價值2萬,這位母親擔心兒子如果繼續變賣家產,她養老都成問題了,於是她就起訴到法院請求分割財產,把財產變賣了分給自己和兒子各一半。所以,繼承權對於不同的階層是不一樣的。在廣大的農村地區,實踐中很少有人會上訴到法庭,如果家產很微薄,可分的份額甚至不足以支付訴訟費,所以民間很多還是堂侄直接繼承財產,也沒有什麼司法糾紛產生。

法律的實踐與表達不是統一的。習俗或者風俗,甚至是經濟狀況都會影響到法律的表達和實踐。可否再舉例談談?

趙珊:民國時發生了一起著名的財產爭奪案。盛家女兒與兒子之間的爭奪,就展現出了舊習俗與新法律之間的一些爭議,也涉及當時法律更變的矛盾和衝突。剛才蔣老師提到,很多貧窮人家其實沒有什麼家產可分,那麼盛家留下了多少家產?1916年盛宣懷去世,他留下了價值1295600兩白銀的家產,在當時相當於1000萬美元。關於盛家家產發生了不少於七樁法律糾紛,而且這些糾紛基本都和女性相關,其中兩起是未婚的女兒起訴兄弟子侄們爭奪家產,還有一件是關於已婚的女兒,另外幾件是關於已婚的孫女和外孫女爭奪家產。

盛宣懷對於他遺產是有分配安排的,除了給寡妻的撫養費和女兒的嫁妝之外,剩下的一部分財產分了兩份,一份是由5個兒子進行均分,另外一份建立愚齋義莊,類似一個管理家族財產的基金,這在當時被認為是財團法人。到了1927年,國民革命政府以軍費開支巨大為由,要求盛家交出義莊40%的財產充當軍費,剩下60%。1928年,財政部允許盛家把這60%的財產拿回去。這60%的財產拿回來之後,兩個未婚的女兒盛愛頤和盛方頤就起訴了他們仍然在世的三個兄弟,還有兩個侄子,因為那兩個侄子繼承了他們已經去世的父親(的財產),要求對這些家產進行重新分配。

1928年是法律史上一個比較重要的節點,國民政府頒布了很多新的法律,也明確承認了女兒和兒子享有同等的繼承權。盛家兩位女兒就是以此為由要分家產的。兒子們的辯訴理由是什麼呢?他們認為,這是我父親留下來的遺產,我們5個兒子已經分了其中的一部分了,現在的義莊財產也應該是當時遺產的一部分,也應該由5個兒子均分,這裡沒有女兒什麼事,因為之前已經給女兒留了嫁妝。二者爭議的焦點就在於此。但是在法庭上,兒子的要求沒有得到支援。法庭認為義莊財產不同於之前五個兒子平分的那些家產,義莊屬於財團法人,這些年還在運轉,其中有財產的增長或者損失。現在拿回來的60%財產屬於盛家一份新的家產。正好1928年南京國民政府的法律,允許女兒和兒子享有同等的繼承權利,所以這份義莊財產應該在所有盛家的兒子和女兒之間進行分配。

盛愛頤女士打贏了這場官司,也由於當時報紙媒體的大肆宣傳,盛家爭產案也在社會上引發了非常大的爭議。在這個案件中能看到,在社會、制度和法律變革的過程中,很多事情不是一蹴而就的,法律制度的落地與傳統社會習俗的影響互相交織。正是這些司法檔案能夠讓我們看到其中的爭議焦點,展現了非常生動的歷史。

蔣正陽:通常我們認為民國和清代在法律上是完全不同的,民國是一種現代型的法律,清代是傳統的法律,但是閱讀這本書會發現,民國要分成兩段來看。一段是前20年的民國,一段是1929年到1930年《民法典》頒布之後的民國。在前20年雖然頒布了很多日本留學回來的知識份子參與起草的法律,甚至是日本的法律學家包括岡田朝太郎等説明起草的西式法律草案。不過,這些現代類型的法律草案並沒有真正去落實或生效,司法實踐中繼續採用了清朝《大清現行刑律》中民事法律規範的相關內容。所以在前20年,法典的規定跟民間的習俗更貼合,這些習俗本身也適應了之前幾千年的法律規定。到了1929年、1930年前後,立法者根據德國、日本的民法,頒布了新的民法,這時候的民間習俗就跟法律發生了極大的割裂,法院或者司法的官員去處理案件的時候就會面對更大的困難。新的法律觀念不被民眾普遍接受,司法官就要按照他們舊的習俗去處理,這中間就會有很多的拉鋸。黃宗智的《法典、習俗與司法實踐》就討論了民國最初的20年跟後來國民黨政府頒布《民法典》兩個階段,民法和習俗的存在極大的差異。結合《中國的婦女與財產》,我們可以看到民國前期和後期不同的法律對於婦女的財產規定也是有相類似的影響。因此,我們就不能夠完全按照政權更迭去推測法律隨之完全變化,它存在一定的延續性,法律變化之後會產生立法和司法如何妥協,以及如何與民俗達成平衡這樣的問題。

趙珊:1928年頒布了新的民法,但在實際的操作中仍有層層阻礙。即使立法原意是好的,但在落地實施的過程中,可能會受到各種因素的影響。民國早期,法律沒有把納妾定為重婚、堅決地禁止納妾,在當時的社會中,有非常多婦女團體不斷呼籲。但是立法者可能出於自身既得利益的考量,比如他們是社會中納妾的主要群體,而對此視而不見。所以法律發展過程中的影響因素很多,不僅有社會習俗的影響,還有其他各方面的影響。

人們有時候習慣於找一個節點,比如某某重大案件影響了法律的出台或實施,帶來了多麼重要的轉變。其實在女性財產權益這個問題中,很難找到這樣一個標誌性案例,但每一個案例都有它的重要意義。放在整個歷史進程來看,這些權益的獲得和法律的改變,其實是千千萬萬女性默默爭取和抗爭來的。這本書用了400多個案例,可能還有上千上萬個案例,這意味著有無數的女性在自己的人生中去做出過這樣的抗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