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日起施行!兩部門聯合公佈
更新于:2025-03-26 03:01:35

  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公安部近日聯合公佈《人臉識別技術應用安全管理辦法》(下稱《辦法》),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

  國家互聯網資訊辦公室有關負責人表示,人臉識別技術應用與人臉資訊安全緊密相關,受到社會各方高度關注。為了規範應用人臉識別技術處理人臉信息活動,保護個人信息權益,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公安部聯合出臺《辦法》,對應用人臉識別技術處理人臉資訊的基本要求和處理規則、人臉識別技術應用安全規範、監督管理職責等作出了規定。

  《辦法》明確了應用人臉識別技術處理人臉資訊的基本要求。應用人臉識別技術處理人臉信息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尊重社會公德和倫理,遵守商業道德和職業道德,誠實守信,履行個人信息保護義務,承擔社會責任,不得危害國家安全、損害公共利益、侵害個人合法權益。

  《辦法》明確了應用人臉識別技術處理人臉信息的處理規則。一是應當具有特定的目的和充分的必要性,採取對個人權益影響最小的方式,並實施嚴格保護措施。二是應當履行告知義務。三是基於個人同意處理人臉資訊的,應當取得個人在充分知情的前提下自願、明確作出的單獨同意。基於個人同意處理不滿十四周歲未成年人人臉資訊的,應當取得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的同意。四是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或者取得個人單獨同意外,人臉信息應當存儲於人臉識別設備內,不得通過互聯網對外傳輸。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人臉資訊的保存期限不得超過實現處理目的所必需的最短時間。五是應當事前進行個人資訊保護影響評估,並對處理情況進行記錄。

  《辦法》明確了人臉識別技術應用安全規範。一是實現相同目的或者達到同等業務要求,存在其他非人臉識別技術方式的,不得將人臉識別技術作為唯一驗證方式。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二是應用人臉識別技術驗證個人身份、辨識特定個人的,鼓勵優先使用國家人口基礎資訊庫、國家網路身份認證公共服務等渠道實施。三是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辦理業務、提升服務品質等為由,誤導、欺詐、脅迫個人接受人臉識別技術驗證個人身份。四是在公共場所安裝人臉識別設備,應當為維護公共安全所必需,依法合理確定人臉信息採集區域,並設置顯著提示標識。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在賓館客房、公共浴室、公共更衣室、公共衛生間等公共場所中的私密空間內部安裝人臉識別設備。五是人臉識別技術應用系統應當採取數據加密、安全審計、訪問控制、授權管理、入侵檢測和防禦等措施保護人臉資訊安全。

  《辦法》明確了監督管理職責。個人信息處理者應當在應用人臉識別技術處理的人臉資訊存儲數量達到10萬人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地省級以上網信部門履行備案手續。網信部門會同公安機關和其他履行個人信息保護職責的部門,建立健全資訊共用和通報工作機制,協同開展相關工作。

  《辦法》同時對違反《辦法》規定的法律責任、相關術語的含義等作出了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