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生成內容為何一定要添加“數位浮水印”?
更新于:2025-03-26 00:24:31

通信世界網消息(CWW)隨著生成式人工智慧技術快速發展,虛假資訊、深度偽造等問題對資訊安全和公共信任構成嚴峻挑戰。從全球數位化治理來看,內容標識已成為全球治理生成內容的共識性議題。聯合國在2024年的有關報告中將“損害資訊完整性”列為人工智慧首要風險。各國紛紛探索內容標識制度,歐盟《人工智慧法》要求披露深度偽造內容來源,美國加州通過的《人工智能透明度法案》明確了顯示或隱藏標識義務。

近日,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工業和資訊化部、公安部、國家廣播電視總局聯合發佈《人工智慧生成合成內容標識辦法》(以下簡稱《標識辦法》),並於2025年9月1日起施行。我國的《標識辦法》通過顯隱雙標識機制和全鏈條責任體系,為全球治理貢獻了兼具技術落地性與制度創新性的“中國方案”。

一是完善生成式人工智慧體系化治理方案。在體系銜接上,《標識辦法》與演算法推薦、深度合成、生成式人工智慧相關規定形成制度協同,在備案和安全評估基礎上,針對人工智慧生成內容構建了標識管理架構。在制度創新上,首次將使用者可感知的顯式標識與技術可追溯的隱式標識相結合,既保障公眾知情權,又為溯源追責提供技術錨點。在技術相容上,鼓勵服務提供者在生成合成內容中添加數位浮浮水印等形式的隱式標識,推動與國際主流技術接軌,促進標識技術標準化與全球互認。

二是從生成到傳播責任閉環的全鏈條管理。《標識辦法》通過分層義務分配,構建覆蓋“生成-傳播-分發-使用”的全鏈條責任體系。對於生成合成服務提供者,一是承擔顯式標識義務,針對可能引發混淆的深度合成場景,須在內容顯著位置添加標識,如文本首尾標註“AI生成”、音訊插入語音提示。二是承擔隱式標識義務,通過元數據嵌入服務商名稱、內容編號等要素,確保技術可追溯性,為侵權追責提供依據。對於內容傳播平臺,承擔核驗與打標義務,須檢測隱式標識真實性,並在傳播介面添加提示標識,履行“數位守門人”職責。對於應用程式分發平臺,履行上架審核義務,核驗應用程式是否具備標識功能,阻斷不合規服務進入市場。對於使用者而言,應承擔主動聲明和善意使用的義務——用戶發佈AI生成內容時須主動打標,禁止惡意刪除或篡改標識。

三是平衡透明性與創新性的技術管理方案。相較於歐盟《數位服務法案》側重平臺透明度報告等程式性要求,中國政策更聚焦技術落地。在技術工具開發方面,《標識辦法》鼓勵企業研發數位浮浮水印、內容溯源等技術,構建標識檢測資料庫,提升平臺自動化審核能力;在安全與發展平衡方面,允許使用者協議約定后提供無顯式標識生成合成內容,為創新保留空間。同時,服務提供者需要履行依法留存資訊日誌義務,為事後追溯提供保障。

為進一步優化《標識辦法》實施效能,筆者建議加快開展以下工作。一是明確責任分層,細化產業鏈主體(如基礎模型開發者、垂直應用服務商)的差異化義務,避免“一刀切”監管。二是強化技術協同,推動隱式標識技術與區塊鏈、隱私計算融合,在保障可追溯性的同時防範隱私洩露風險。例如,通過加密元數據實現“可驗不可見”的隱式標識。三是深化國際合作,參與全球標識標準制定,推動跨境內容標識互認,共同維護網路空間。

*本篇刊載於《通信世界》2025年3月25日*

第6期 總964期

原標題:《打造閉環全鏈條管理體系,中國貢獻人工智慧標識方案》